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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674/2019-00111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9-07-03
文号: 连安〔2019〕15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7-03 09:17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连安〔201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 年7 月3 日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予以确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也可以报请上级部门给予确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予以挂牌督办治理的,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治消除。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和有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三)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市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市安委办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1.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2.国家、省交办或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其他市安委会(办)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作为挂牌单位的,应确定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督办单位。挂牌单位也可以直接督办治理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是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核查挂牌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附表1),向所在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督导检查、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采取相应现场处理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同时,责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三)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社会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受理举报单位或其指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经核查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核查单位责令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四)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单位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意见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分送督办单位和治理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的名称、具体位置、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三章  监督治理与审查摘牌

第九条  督办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要求;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治理责任机构、人员安排;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一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应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见附表2),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二条  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审核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摘牌、销号。审核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延期申请表》(见附表3),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经督办单位审核同意并报挂牌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1次,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流媒体或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并录入“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落实治理全流程闭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见附表4)随季度履职报告一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级挂牌督办的整改难度较大、资金投入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能够按期完成治理并经验收销号,且符合《连云港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连规财〔2017〕6号)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以及纳入重点监管(管理)、“黑名单”联合惩戒等。

第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不报或未及时报告、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第十九条  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具体办法和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连安〔2019〕15号附件.docx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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