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3674/2019-00155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25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览: |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 ||
时效: | 有效 |
一、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二、主要内容
本《制度》共有二十二条,具体为总则、核查挂牌、监督治理与审查摘牌、考核奖惩、附则等五部分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1—6条,明确了《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是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为核查挂牌部分。7—8条,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执法检查发现、举报、下级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挂牌督办要求。明确了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分送督办单位和治理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的内容。
第三章为监督治理与审查摘牌部分。9—14条,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单位、治理责任单位具体工作职责,要求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挂牌督办延期、验收、核销等具体程序要求。
第四章为考核奖惩部分。15—19条,规定了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归档,治理专项资金补助,以及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造成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为附则部分,20—22条,明确了《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