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应急〔2023〕5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执法监督局: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复(连政复〔2023〕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科学规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精准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全面提升执法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线上填报2023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守牢安全发展底线,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精准执法再提升、执法行为再规范、执法服务再优化”为工作主线,扎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依法治安,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压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持续保持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一)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二)计划检查率达到100%、完成率达到100%;
(三)重大隐患立案率达到100%,应急部“互联网+执法”系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报送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100%;
(四)对受理的群众举报核查率达到100%,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率达到100%,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移送率达到100%;
(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率达到100%;
(六)实现安全执法行政诉讼“零败诉”。
三、主要任务
(一)聚焦“综合查一次”。全面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实施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综合查一次”,形成高效运转、规范有序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机制,着力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等问题,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主动对接市有关部门,提前告知执法检查重点企业名称、企业概况、检查时间、检查事项等,衔接制定多部门“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依据清单内容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二)聚焦重点检查对象。聚焦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等高危行业领域,紧盯固有风险点多、重大风险突出、管控能力不足、易形成重大隐患的企业,重点企业“全覆盖”检查,一般企业“双随机”联合抽查,减少执法频次,避免多头重复执法,杜绝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聚焦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监管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事项全部纳入执法重点检查内容。聚焦精准执法事项清单,强化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检维修、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风险管控。集中开展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针对性地消除习惯性、倾向性、苗头性风险隐患。
(四)聚焦联合执法检查。针对重点时段、事故易发季节、易燃易爆及“厂中厂”等重点企业,联合市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排查治理问题隐患,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加强部门联合、县区联合、内部联合,强化夜查、专项检查,依法联合查处安全生产举报问题,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聚焦优化执法服务。坚持“柔性+说理式”执法,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执法计划公开,执法事项告知,执法过程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坚持“执法+专家”检查,为企业深度、专业、规范“体检”。坚持“执法+帮扶”检查,执法普法、以案释法,灵活多种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坚持“执法+监督”检查,邀请派驻纪检监察人员、人民监督员、媒体记者等参与安全生产执法,定期开展案件评查、网络巡查,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四、监督检查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安排
(一)监督检查人员数量
目前,市局(含直属单位)在册执法人员为76人,实际从事或间接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54 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13500日)
2023 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50日(全年总天数365
日-法定公休日104日-法定节假日11日=250日),我局 2023年总法定工作日为13500日(54人×250日=13500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6600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主要为安委办日常工作):2500个工作日。(含发文拟稿、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代政府拟稿, 组织安委会会议、组织安委办会议、组织安委办主任会议、组织安全生产巡查督导考核、指导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等)
2.实施行政许可:750个工作日。(含许可件材料受理、组织专家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现场安全条件核查、整改复查等)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300个工作日。
4.安全生产举报查处:600个工作日。(含12345 便民热线、市长信箱、局长信箱、局网站投诉举报、局值班电话接报、省局交办、同级部门转办、群众来信等)
5.参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厅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行动:500个工作日。
6.安全生产专项治理:500个工作日。
7.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80个工作日。
8.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60个工作日。(含组织相关会议、发文部署、自评自查、现场检查、整改复查、检查结果通报等)
9.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1000个工作日。(含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八五”普法工作落实、组织宣传工作小组会议、各类媒体新闻宣传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等,对县级应急局教育培训工作的督查指导、考试考核、证书制作、对机关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培训等)
10.组织安全生产救援演练:60个工作日。(组织安全生产预案编制、救援演练等)
11.办理行政应诉:50个工作日。(含集体讨论、应诉答辩、一审出庭、二审出庭等)
12.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预留 200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4006日)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2106个工作日。
2.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工作:300个工作日。
3.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80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800个工作日。
(五)执法检查工作日(2894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3500-6600-4006=2894日。
五、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规模以上工贸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涉爆粉尘、工贸使用危化品和有限空间的工贸企业)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露天矿山、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领使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所有铝镁金属粉尘及其他涉爆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上一年度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
4.安全评价机构。
5.上一年度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6.上级部门部署安排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频次
全年市级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8家次,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71%。其中非煤矿山1家;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企业34家;冶金等工贸企业63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
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1。
六、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0家次,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11家,冶金等工贸企业24家,其他企业5家。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执法局采取“双随机”联合抽查方式实施。同一家单位不得连续2年被“双随机”抽查。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 2。
七、专项等其他检查
(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各有关处室、执法局结合监管职责和工作实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重大活动专项督查。开展“连博会”、“农洽会”等场所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和场馆开展督查,检查内容和时间按照相关文件管控要求开展;
(三)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监督检查。有关责任处室对本年度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有关责任处室要落实条线安全生产专项活动部署要求,对活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闭环问题隐患。
(五)举报核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来信来访、上级交办的举报件及“12345”“12350”市民热线反映的情况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上述五项检查家次,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八、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应急函〔2020〕244号),全面使用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确保行政执法全程记录。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结合全市工业企业情况、实际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测算等实际情况,以及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综合研判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结合重点事项清单综合制定检查方案,协同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事项或机构的检查,提高检查效能。
3.每月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月度检查计划及时在局网站上公开,明确被监督检查时间、被检查对象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
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措施。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
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苏应急〔2019〕118号)《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连应急〔2020〕45号)规定,依法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公示、备案
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协同有关处室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监督检查及相关执法数据录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信用平台及其他系统信息平台或按照相关规定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调整及报批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幅度未超规定的,应当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重新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九、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不得随意更改重点检查对象,却因工作实际需要个别调整检查时间的,应当及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充分做好实施计划的各项准备工作,研判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综合制定个性化检查方案。执法检查全过程执行“十步法”,努力提高重大隐患发现率,复查闭环整改问题隐患,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不少于两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配套穿着执法服装,出示执法证件,对重点企业采取“执法+专家”检查方式,执法检查过程严格规范公开文明,尊重和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应急管理系统执法人员形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所有案件均经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上线运行执法系统,全流程执法记录仪记录并实时上传,按要求公示公开,做到方式方法得当、组织程序合法、处置措施高效、检查纪律严明。
(三)提升执法效能。坚持对象、事项、方式、处罚(惩戒)“四个精准”,紧紧抓住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少数、关键设施设备,精准发现治理问题隐患,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压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全员责任。坚持执法与服务并举,强化专家指导、法律咨询、信用提示、执法回访等服务,帮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优化安全生产环境,形成良性互动,助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附件:1. 2023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和时间安排表
2. 2023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下载:连应急〔2023〕5号附件.docx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3号
举报(值班)电话 0518-85515976 苏ICP备2023017687号
[单位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9号 网站标识码:320700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