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应急〔2019〕87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根据公务用车改革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派驻车辆和市公务用车平台车辆联合保障的方式,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租用有出租资质的社会车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按照市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再提供公车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海州区(不含浦南镇、板浦镇、锦屏镇、新坝镇、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和连云区(不含宿城街道、高公岛街道、板桥街道、前三岛乡、东辛农场、青口盐场)。
保障范围内和特殊情况市域内,下列情形经局领导批准可申请使用公务用车: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二)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三)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四)上级安排或单位职能需要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六)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七)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八)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九)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参加上级处理应急管理、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督查及考核扶贫、全市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用车;
(十)经局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四条 执法执勤车辆使用范围
执法执勤用车用于工作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履行执法执勤职能,机关普通公务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一)根据批准执行的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二)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参加或开展的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安排的执法、督查、检查、巡查、考核等活动。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安排的应急管理调研、检查、督查等活动。
(四)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应急特殊公务。
(五)经局领导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用车。
第五条 使用公务用车的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二)不得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三)不得故意损坏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车牌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四)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车辆;
(五)执法执勤车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不得借执法执勤名义私用执法执勤车辆;
(七)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调度使用
第六条 使用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人员根据用车需要填写《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局执法执勤车辆申请单》。市域范围内使用派驻车辆由用车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批,使用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由用车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车辆领导审批;市域范围外及租用社会车辆由分管车辆领导审批。应急特殊公务情况可先派车,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非工作时间、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实行统一封存、集中停放。确因紧急执法执勤、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抢险救灾使用的,需经带班领导同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承担机关公务用车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调度,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驾车;
(三)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四)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五)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六)必须严格执行单位请销假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派驻执法执勤车辆按财政相关规定,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
第十一条 驾驶员因违法行为发生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驾驶员非正常动用车辆或无故变更行驶路线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车辆维修审批程序,维修费用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批;超过1000元,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并报告办公室,严禁私下处理交通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局执法执勤车辆申请单
附件下载:连应急【2019】87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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