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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7-04 11:36

连应急〔201987

各处室、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19 年6 月28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根据公务用车改革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派驻车辆和市公务用车平台车辆联合保障的方式,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租用有出租资质的社会车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按照市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再提供公车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海州区(不含浦南镇、板浦镇、锦屏镇、新坝镇、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和连云区(不含宿城街道、高公岛街道、板桥街道、前三岛乡、东辛农场、青口盐场)。

保障范围内和特殊情况市域内,下列情形经局领导批准可申请使用公务用车: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二)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三)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四)上级安排或单位职能需要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六)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七)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八)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九)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参加上级处理应急管理、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督查及考核扶贫、全市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用车;

(十)经局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四条  执法执勤车辆使用范围 

执法执勤用车用于工作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履行执法执勤职能,机关普通公务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一)根据批准执行的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二)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参加或开展的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安排的执法、督查、检查、巡查、考核等活动。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安排的应急管理调研、检查、督查等活动。

(四)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应急特殊公务。

(五)经局领导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用车。

    第五条  使用公务用车的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二)不得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三)不得故意损坏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车牌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四)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车辆; 

  (五)执法执勤车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不得借执法执勤名义私用执法执勤车辆; 

(七)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调度使用

第六条  使用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人员根据用车需要填写《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局执法执勤车辆申请单》。市域范围内使用派驻车辆由用车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批,使用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由用车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车辆领导审批;市域范围外及租用社会车辆由分管车辆领导审批。应急特殊公务情况可先派车,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非工作时间、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实行统一封存、集中停放。确因紧急执法执勤、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抢险救灾使用的,需经带班领导同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承担机关公务用车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调度,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驾车; 

  (三)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四)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五)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六)必须严格执行单位请销假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派驻执法执勤车辆按财政相关规定,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 

    第十一条  驾驶员因违法行为发生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驾驶员非正常动用车辆或无故变更行驶路线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车辆维修审批程序,维修费用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批;超过1000元,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并报告办公室,严禁私下处理交通事故。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局执法执勤车辆申请单


附件下载:连应急【2019】87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