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应急〔2023〕51号
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局:
《连云港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0日
连云港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江苏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的申请、评审及其监督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 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标准原则上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其他没有定级标准的行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开展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三级标准化的定级单位和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三级标准化定级的组织管理、公示、公告;承担企业三级标准化申请材料的接收、初步审核,负责监督现场评审质量等具体工作;负责制定组织评审相关工作制度等。
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单位对申请定级企业进行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从事现场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评审单位以及参与现场评审的人员都不得以专家费、差旅补助等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三级标准化定级依次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附1: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程序)。
第八条 撤销。定为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在定级有效期内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附件2:企业三级标准化证书撤销条件)。
第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再次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原等级定级。本办法颁布前获得三级标准化的企业有效期届满仍需重新申请定级。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奖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定级。具体奖励措施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企业三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质量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级组织单位人员、评审员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评审定级资格(附件3:组织单位人员、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取消参与评审定级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程序
2.企业三级标准化证书撤销条件
3.组织单位人员、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取消参与评审定级资格条件
附件下载: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