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应急〔2019〕173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安监机构,市局各处室,市安监支队:
为落实《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苏政办发〔2019〕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连委办发〔2019〕120号)要求,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争议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决定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行政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方念军
副主任:朱剑飞 树成旺 王建强 何守平 张建祥徐双阳 钱成勇 顾永平 范文波
成 员:王洪兴 张定恕 房离离 王 军 宋海红 辜 建 沈 斌 贺 波 于和义 王 恒 顾 然 郭绍进 滕绍科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各业务处室(支队)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王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行政调解法律法规,指导行政调解工作开展;
2、审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调解案件;
3、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审定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报告;
5、定期听取各业务处室(支队)行政调解工作汇报等。
二、明确行政调解范围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可以对如下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本机关调解的其他纠纷。
三、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调解争议纠纷,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二)工作程序
具体行政调解事项按业务归口等原则由相关业务处室(支队)承担,相关程序严格按照《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苏政发〔2019〕28号)实施。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19
年11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