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3674/2019-00153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17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 ||
内容概览: | 《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 ||
时效: | 有效 |
2019年3月22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出台了《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连应急[2019]14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我市安全评价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特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14年 12月 1日 起施行。2014年 10月 20日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出台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15年 5月 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2019年3月,国务院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出台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重塑监管体系。在此情况下,原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3年9月 4日 公布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安监[201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亟需出台新的文件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出台同时,原《通知》同时废止。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规定》共分25条,大体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说明《规定》出台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从第四条至第十六条,是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要求。第三部分从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是对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第四部分是第二十五条,说明《规定》的生效期。《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展了适用范围。《规定》依据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将原仅适用于市级受省委托执法的监督管理权限,扩展到适用于连云港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安评机构的监督管理(除涉及资质方面执法处罚外)。
二是引导行业自律,增加了诚信管理的内容。《规定》明确安评机构应维护安评市场秩序,推进安评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抵制无序和恶性竞争。市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安评机构根据其严重程度进行约谈、整改、通报、纳入诚信黑名单。
三是与时俱进引入信息化手段。《规定》明确在本市开展安评工作的机构,应在工作开展前及时登录《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中介机构安全生产评价项目管理系统”,如实录入本机构及项目所有信息。
四是更加重视评价报告质量,落实评审回避制度。《规定》明确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评价报告质量作为检查、督查和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评报告。明确参与安评工作的专家应当按照落实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本单位或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