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应急〔2021〕13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安全监察支队: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复(连政复〔2021〕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科学规范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纵深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总书记“务必整出成效”和“两个不放松”重要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督导组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危机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聚焦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落实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强化指导、协调和监督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管好用好“省执法系统+应急部行政执法统计系统”两个平台,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员岗位责任,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的目标。
(一)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率达到 100%;
(二)对计划内监管企业执法覆盖率达到100%,监督检查复查率达到100%;
(三)对受理的群众举报核查率达到100%,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率达到 100%,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移送率达到100%;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率达到100%;
(五)实现安全执法行政诉讼“零败诉”。
三、主要任务
(一)聚焦重点监管事项。以风险防控为底线,聚焦风险等级较高、危险因素较多、生产规模较大以及近三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重点单位实行“全覆盖”检查,对一般单位实行“双随机”抽查为主的检查;今年要加大对企业本质安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和装备设施维护等安全管理作为重点监管内容。
(二)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推进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等制度,提高监管效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为着力点,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继续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激发企业主动抓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提高精准执法和服务水平,强化源头治理,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包括化工、医药、加油站点和烟花爆竹等)、冶金有色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修订(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特别要突出对化工企业的检查力度,纵深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保持依法治安的高压态势,不断提高违法成本,使之不敢为、不能为。
(四)提升执法工作效能。科学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库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运用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先进装备,用好“省执法系统+应急部行政执法统计系统”两个信息平台,提高安全执法的精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四、监督检查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安排
(一)监督检查人员数量。目前,市局(含直属单位)在册执法人员为76人,实际从事或间接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53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13250日)
2021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50日(全年总天数365日-法定公休日104日-法定节假日11日=250日),我局2021年总法定工作日为13250日(53人×250日=13250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5340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主要为安委办日常工作):1800个工作日。(含发文拟稿、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代政府拟稿,组织安委会会议、组织安委办会议、组织安委办主任会议、指导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等)
2.实施行政许可:800个工作日。(含许可件材料受理、组织专家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现场安全条件核查、整改复查等)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300个工作日。
4.安全生产举报查处:600个工作日。(含12345便民热线、市长信箱、局长信箱、局网站投诉举报、局值班电话接报、省局交办、同级部门转办、群众来信等)
5.参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厅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行动:500个工作日。
6.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500个工作日。
7.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80个工作日。
8.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60个工作日。(含组织相关会议、发文部署、自评自查、现场检查、整改复查、检查结果通报等)
9.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400个工作日。(含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7.5普法工作落实、组织宣传工作小组会议、各类媒体新闻宣传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等,对县级应急局教育培训工作的督查指导、考试考核、证书制作、对机关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培训等)
10.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100个工作日。(含复议文书制作送达、集体讨论、应诉答辩、一审出庭、二审出庭等)
11.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留200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3900日)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2000个工作日。
2.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工作:300个工作日。
3.法定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80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800个工作日。
(五)执法检查工作日(4010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3250-5340-3900=4010日。
五、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规模以上工贸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涉爆粉尘、工贸使用危化品和有限空间的工贸企业)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市局检查不少于30%);
(3)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4)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5)涉氨制冷生产经营单位;
2.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3.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7家次,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64.2%。其中非煤矿山2家;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企业15家;冶金等工贸企业74家;培训、中介机构6家。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1。
六、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4家次,其中非煤矿山2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5家、冶金等工贸企业47家。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处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2。
七、专项等其他检查
(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各有关处室(支队)结合监管职责和工作实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重大活动专项督查。开展“连云港之夏”、“连博会”等场所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和场馆开展督查,检查内容和时间按照相关文件管控要求开展;
(三)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监督检查。有关责任处室对本年度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20%;
(四)举报核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来信来访、上级交办的举报件及“12345”“12350”市民热线反映的情况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上述四项检查家次,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八、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支队)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处室(支队)可以开展联合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等专业事项或机构的检查,由有关处室(支队)根据计划联合检查,避免“各自为战”,提高检查效能。
3.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支队)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措施。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苏应急〔2019〕118号)《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连应急〔2020〕45号)规定,依法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局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四)公示、备案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支队)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指定专人于每月5日前将本处室(支队)上月监督检查及相关执法数据录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信用平台及其他系统信息平台或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有关系统平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五)调整及报批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幅度未超规定的,由相关处室(支队)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提交政策法规处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重新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九、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支队)应统筹兼顾,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强化规范执法。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支队)要深入分析全市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
(三)强化典型引路。要坚持典型引路,加大奖惩力度,对日常执法严格按照一季一评一调度的要求,督促各县(区)加大执法力度,按计划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案卷审核、审批,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
在本计划下发后,各有关处室(支队)要细化检查任务分工和方案;12月25日前,要将本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包括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年度执法计划报送政策法规处。
附件:1. 2021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和时间安排表
2. 2021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下载:连应急【2021】13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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