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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 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0-11 14:59

连应急函〔2022〕47号

连云区、市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函》和《关于印发中国 (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油品贸易集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连自贸办发〔2022〕18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近期,经市应急管理局与省应急管理厅协调,在“江苏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与安全监管系统”中增设了“告知承诺”功能选项,实现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线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方面    

(一)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告知承诺时,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3.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其他材料;

4.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做出承诺:

1.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悉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能够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4.未依法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等证照、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5.严格按照经过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等人员通讯保持畅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6.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按照预留通讯方式无法联系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7.所做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服务网或者现场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如申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纳入不良信息的(处于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信用修复前),当日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在20日内通过电子政务服务网等方式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强化安全风险防范。

(二)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情况,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将有关失信信息记入档案,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三)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开展经营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

(四)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免责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告知承诺书

 2.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告知书

3.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承诺书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下载: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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