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应急规〔2023〕1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功能板块应急管理机构,市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规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合法、准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执法水平,构建稳定可预期的执法标准和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以下简称《省裁量适用细则》)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选取本市相对高频或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省裁量适用细则》档次范围内进行细化。本《细则》未明事项,按照《省裁量适用细则》执行。
新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四、违法行为依照不同标准划分的情节对应的处罚档次有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
当从重处罚情形与从轻处罚情形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五、实行《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围绕“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等要件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比例进行罚款的,“上一年”为事故发生时间的上一个自然年。年收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财务、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不包含股权分红)计算税后收入。若人员任职未满一年或尚未实际取得年收入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人员任职时约定或预先核准的年收入证明。
年收入能取得税务部门证明的,以税务部门证明为准;生产经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证明高于税务部门证明金额的,以生产经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
七、对于案情复杂、情节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在本《细则》中没有对应条款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裁量的事实、理由、额度和处罚依据等。
八、本《细则》中除“处罚档次”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外,其余涉及“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
九、本细则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2日。
附件下载:裁量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