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8〕78号)规定,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市政府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项目幕墙工程“6·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安监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总工会派员参加,并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项目于2017年3月22日经市发改委批准建设,建设地点位于海州区陵州路北、学院路东。2017年8月20日,连云港市水利局通过招投标与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签订了《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具体包括土建、水电安装等,合同总价3197万元,合同对安全生产责任做了说明。2017年12月11日,该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706201712110101),2018年6月25日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2018年5月底,瑞兴公司进场并开展前期施工准备,包括材料采购、试做样板面等。
截至2018年6月29日,该工程处于施工准备阶段,正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宏远公司,住所:盐城市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558999077,法定代表人:祁杰,主项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D132038238,有效期至
2.瑞兴公司,住所:泰州市百事得建材装饰城3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896307651,法定代表人:王兴林,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资质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D232052425,有效期至
3.建设监理公司,住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7号1101—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1294M,法定代表人:谢永庆,主要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E132014812—4/2,有效期至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为防止宏远公司在对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主楼脚手架进行拆除期间损坏幕墙施工用铝型材,2018年6月29日6时30分左右,瑞兴公司项目部安排外装工侯钦喜、侯涛、侯钦义等6人到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工程裙楼四楼平台,将幕墙施工用铝型材从临近主楼的平台南侧向平台北侧转移。
6时40分左右,转移铝型材工作完成后,除侯钦喜、侯涛、侯钦义外,其他工人离开裙楼四楼平台。侯钦喜、侯涛2人在四楼平台西北角、侯钦义在四楼平台东北角寻找木模板覆盖铝型材。
6时50分左右,侯钦喜、侯涛覆盖铝型材工作完成后,2人一起来到一楼加工铝型材。
11时30分左右,工地工人陆续到食堂吃午饭,和侯钦义同宿舍的工人金开广未见到侯钦义,于是工地工人开始寻找侯钦义。
17时30分左右,瑞兴公司工人王昌全、赵振等掀开裙楼四楼平台盖在东北角通风井洞口上的木模板后,发现了侯钦义位于通风井底部,现场工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赶到一楼将通风井外墙砸开,将侯钦义自通风井底层移出。
17时50分左右,120急救医生抵达现场,确认侯钦义已无生命体征。
(二)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裙楼四楼屋面堆有大量木模板,事发通风井洞口位于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裙楼四楼平台东北角,尺寸:长2.5m×宽0.7m×深16.2m,中间有一个0.2m宽的隔墙,分成了0.8m×0.7m和1.5m×0.5m两个洞口。洞口上面有3块木模板盖着,其中2块为东西方向摆放,1块呈南北方向木模板,有铁钉但已锈蚀松动。南北方向的木模板上贴有一张白色A4纸,纸面破损褶皱、字迹模糊不清,周围无其他围栏防护和警示标识。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风井洞口安全防护不到位,侯钦义在移动覆盖于通风井洞口上方的木模板时,自裙楼四楼屋面洞口坠落至通风井底部。
(二)间接原因
1.宏远公司未执行《JGJ80-2016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瑞兴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通风井洞口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志设置缺失的事故隐患。
3. 建设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通风井洞口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缺失隐患整治工作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连云港市水利科技档案馆项目幕墙工程“6·2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王元明,宏远公司项目经理,未正确履行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项目部施工安全,未及时消除通风井洞口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缺失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7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 郑玉敏,瑞兴公司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场所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7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 王怀栋,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未正确履行项目部总监职责,对通风井洞口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的事故隐患虽多次提出整改意见,但跟踪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7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 侯钦义,瑞兴公司项目部外装工,擅自移动裙楼四楼屋面通风井洞口上的木质模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5.责成宏远公司、瑞兴公司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等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宏远公司,未正确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未对裙楼四楼屋面通风井洞口落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由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瑞兴公司,项目部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辨识施工作业场所事故风险,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通风井洞口安全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瑞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宏远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针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技术、管理措施,加大施工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特别是工程收尾阶段,要坚决摒弃麻痹大意、管理松懈现象发生,针对交叉施工作业落实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更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规范设置各类风险源点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二)瑞兴公司要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切实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严格执行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辨识施工场所事故风险,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必须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组织施工,加大安全检查的频次,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确保安全。
(三)建设监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做到依法履职。要督促施检查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加大交叉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参建各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整治闭环管理。
(四)市水利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落实施工许可、安监、质监手续。要加强对交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检查频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落实,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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