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 详细内容

关于督促相关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25 11:11

连安办〔2023〕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要求,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切实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联系人:陈静(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电话:85826807。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