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应急〔2019〕189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连云港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
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商贸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有关消防、建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按照其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县(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向市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试行)》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进行认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的具体情形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第六条的规定确认。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附后),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也可以通过“12350” 举报电话举报。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24小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组织核查。
第十二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 3000 元,最高不超过30 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不发放举报奖金:
(一)相关监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或正在处理的;
(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或安全生产服务关系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事项;
(三)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事项;
(四)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举报奖励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十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事项后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情况报送上级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应急局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系统举报电话及传真
(电话区号:0518)
名称
|
举报电话
|
举报传真
|
备注
|
市应急管理局
|
12350
85515976
|
85820993
|
|
东海县应急管理局
|
87215504
|
80510706
|
|
灌云县应急管理局
|
88997022
|
88997023
|
|
灌南县应急管理局
|
83224119
83224119
|
83224119
83290119
|
白天
晚上
|
赣榆区应急管理局
|
86229501
|
86681801
|
|
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
85606353
|
85218812
|
|
连云区应急管理局
|
81888055
|
81888057
|
|
市开发区
应急管理局
|
82341427
82342541
|
82349001
82342541
|
白天
晚上
|
云台山风景区
应急管理局
|
85726318
|
85726319
|
|
徐圩新区应急管理局
|
82250110
|
82256002
|
|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81883333
|
815808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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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值班)电话 0518-85515976 苏ICP备2023017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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