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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来源: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8-06 11:31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连安监〔2013〕11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严肃纪律,强化作风建设,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就进一步落实请销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履行手续
局机关、支队领导及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上的,要办理请假手续。因为特殊原因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要及时补办手续。经领导批准后,请假人要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批准备案手续。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二、审批程序
(一)局机关、支队处级领导因事因病请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科级干部因事因病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请假2天及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三)科员、工勤人员因事因病请假1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2-3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四)因公务外出的,按照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要求办理,向办公室进行通报。领导班子成员、处室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市区要向办公室通报。
三、法定假期及有关规定
(一)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二)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可增加15天,晚育的可增加15天。男同志可请护理假一周。
(三)婚假:3天,晚婚的可增加至7天。
(四)丧假:本人直系亲属去世给予7天假期。
(五)公休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初,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排出休假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每个同志按照计划休假。
四、严明纪律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满后未及时销假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不上班者累计2天以上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按照每天5%的年度奖扣除。情形严重者,参照《公务员法》予以处理。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6日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8月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