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应急〔2019〕82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省厅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工作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为方针,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市局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律和部门“三定”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争创一流业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局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不断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工作中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完成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市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七条 局长较长时间出差、休假、学习期间,由指定的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级工作人员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按照省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完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 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是应急管理发展规划、部门预算、法制建设、重大活动、重要项目等。
第十一条 提请市局决策的事项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广泛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局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局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局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局机关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根据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讨论重要的党务、人事、奖励、处分和全局性重大事项。
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主持,局长、副局长、副调研员等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决定,听取副局长工作汇报及工作安排,讨论通过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主持,局长、副局长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和决定,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讨论通过需要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研究、协调、处理市局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重要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审定。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审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题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或出席上述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局及各部门召开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综合性、专业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各类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局及各部门召开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综合性、专业性工作会议的会务程序为:
(一)承办处室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和市局工作计划,制订会议方案,确定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等,送局领导审定。会议地点定在市局的,向市局办公室申请办理会议室使用登记手续。
(二)承办处室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紧急情况下随时发出通知。发出电话通知,要记录受话人姓名,以备查考。
(三)承办处室根据反馈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按照会议日程、会议议程、作息时间、会场安排、食宿安排、会议服务等要求,印制会议须知。
(四)承办处室会务人员按照会议要求布置会场,包括检查会标、安排座次、放置席卡和话筒、检查投影、音箱、录音和播放音像的设备等,并落实好照明、茶水等会议服务事宜。
(五)对需要宣传的会议,承办处室应提前准备好宣传材料,并与市局新闻宣传教育处衔接,由新闻宣传教育处负责约请新闻媒体记者。
(六)承办处室统计会议实到人数和缺席情况,及时催问未到会人员,并将出席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
(七)会后,承办处室要迅速整理会议情况的文字和图片信息,经审核后在市局内网、外网发布。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市局发文和领导阅批公文的审核、呈送、督办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以市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其中,报送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市局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等,由局长签发。其他以市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市局内设机构,除局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处室便函处理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局各处室拟发文,由拟发文处室拟写文稿,经处室负责人审稿后,如涉及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需经法规处及相关处室审核,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七条 市局与外单位会签公文或联合行文,由市局拟稿的,主办部门应就文稿内容事先与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由市局分管领导签批后送联合发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管处室对文稿审核后,附上具体意见,送市局分管领导核签。
第二十八条 市局的各种外来文电信函,均由市局办公室明确专人按收文程序管理,其他人不得随便签收、拆封。
第二十九条 来文统一由文电室登记上传OA系统,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时转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根据主要领导阅示意见、分管领导阅批意见办理落实。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呈局相关领导阅批。
第三十条 对有密级的文件要严格呈阅传递手续,实行专簿登记,专柜存放,即阅即还,再阅再传。
第三十一条 各类来文经市局领导签转到有关部门的,承办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落实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审批按照市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六章 信息宣传
第三十三条 市局办公室是应急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市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市局办公室有关应急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市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政务信息工作队伍,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从事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局办公室定期举办应急管理政务信息宣传工作培训班,主要培训应急管理政务信息宣传工作队伍,开展应急管理政务信息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
第三十六条 市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应积极围绕全市应急管理中心工作报送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客观,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第三十七条 市局对信息宣传工作实行目标分档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注重提高上级领导批示率、市级以上信息刊物采用率、市级以上媒体采用率,重视发挥调研信息以文辅政作用,实现应急管理信息宣传工作在各层面考核的进位争先。
第三十八条 应急管理政务信息须注明拟稿人,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把关,报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市局办公室编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市委办、市政府办信息处。宣传稿件经局领导审阅后,可自行投稿或由市局宣教部门联系合作媒体投稿。
第三十九条 市局依据市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信息得分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每年评选出应急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促进应急管理政务信息宣传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对不能按照要求正常报送信息,或者发生重要情况迟报、漏报、瞒报和上报信息失实的单位和个人,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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