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应急〔2019〕84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第一章 信访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江苏省《信访条例》,结合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针对我局和人员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我局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不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隐患等违法违规问题举报)。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同时应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信访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是处理信访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信访扎口管理和登记分类,指导相关处室、单位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负责:
(二)直接受理和交办、转送信访人向本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或上级机关交送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本级机关信访事项的处理,督促检查本级机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机关党组提出信访工作意见、建议;
(五)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六)对各处室、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组织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具体承办本级机关办公室或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交由处理、转送的信访事项;
(二)负责转办并督促指导归属下级对口业务部门的信访工作;
(三)负责草拟承办信访事项的受理、答复、复查、复核意见并回复信访人;
(四)负责本部门承办的具体信访事项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受主要领导委托,审批日常信访事项,主持研究和处理疑难信访问题;
(二)协调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信访事项,明确直接承办人,共同研究处理;
(三)及时了解和把握本级机关信访工作动态,定期组织排查调处信访工作;
(四)负责审查并签发日常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五)其他负责分管职能业务处室的领导,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组织接信接访,指导本条线的信访工作。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应设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来电、来访人;妥善保管信访材料;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公开、泄露信访人的姓名和信访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信访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信访的人员和处室、单位,不得传播、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第三章 信访工作原则
第九条 信访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业务归口、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信访人的正当权益、合法要求应当满足;对超出政策规定的要求,要做好疏导工作,坚决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第十一条 坚持业务归口的原则。各处室、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各司其职,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尽量通过教育、民主、说理的方法进行疏导教育,提高信访人的认识。
第四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本级机关主要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对本系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信访人认为本系统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受理范围的;
(四)属本级机关受理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五)上级机关交办或转送的信访事项;
(六)其他依法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本级机关对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由信访工作人员告知信访人: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信访人向受理、办理部门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三)信访人对做出的复查意见不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请求,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
(四)对于同一信访事项,本级机关已明确做出答复的。
第五章 信访受理程序
第十五条 群众来信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
(一)指明寄送局领导个人的群众来信,由办公室直接呈报局领导阅批后,转交办公室登记;
(二)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的群众来信,由办公室负责拆封,按公文审批流程处理。
第十六条 群众来访时,门卫应做好登记,核对信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主管职能处室或单位负责接待,听取信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群众来电时,由接听电话的处室、单位负责记录,转交收发室登记。
第十八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市信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应及时转交收发室登记。
第十九条 涉及本级机关队伍作风投诉、举报类信访事项,直接由局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登记。
第六章 信访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办公室收到群众来信(来访)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或法定的期限内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经分管领导批阅;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二)涉及县(区)应急管理业务或其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登记并经领导批阅后直接转由县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三)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信访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来电反映信访事项的,应告知来电人提供书面材料;确实无法提供书面材料的,接电人应做好电话记录。来电内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直接由本部门处理;不属本部门职责或应由其他部门主办的,将电话记录交由相关处室、单位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依听证程序进行,由法规处组织信访事项涉及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答复和解释。
各处室、单位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应按照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访案件的立卷、整理工作,并将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要求及时归档。
第七章 信访期限要求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期限要求:
(一)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需转送的信访事项,转办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信访件有明确办理期限要求的,各处室、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没有办理期限要求的,应在受理信访事项后60日内办结,并按规定回复反馈信访人。
(四)重大信访事项,尤其是集体上访,确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市应急管理局受理复查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 对属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但信访人采取越级上访、群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的,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有关通知后,应及时派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做好劝返工作。信访人直接到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单位信访的,各处室、单位应按第四条要求及时向办公室或法规处备案。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重点督办以下事项:
(一)列为领导包案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到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上访反映属于应急管理职责范围内且人数众多的重大信访事项;
(四)上级及本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五)本系统内重大信访事项;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发现各处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各处室、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机关党委、法规处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系统信访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对收到整改建议的处室、单位,30日内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建议的理由不充分以及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和处室、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并提出针对性意见限期整改的,推诿、拖延、顶着不办的处室、单位,在局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该处室、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在办理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责任处室、单位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推诿、敷衍、扯皮、泄密等,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应急管理部门形象和声誉的;
(二)对能控制在本处室、单位的信访事项未采取有效控制和化解措施,将矛盾激化或导致群访、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对交办的重大信访事项或应属本处室、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拖着不办或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使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投诉人并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批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接待、受理、处理信访工作中,不严肃认真,不按法律法规、政策处理信访事项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中,工作简单、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三)透露信访人反映的信访材料或者有关情况,妨碍问题解决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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