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连安〔2011〕5号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一般事故
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精神,加大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安委会制定了《连云港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连云港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事故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事故都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市安委会对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范围:
(一)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5—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三)省、市领导批示要求督办的事故。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五条 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县(区)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主流媒体或市政府网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
(六)对事故批复结案;
(七)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将督办意见落实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完成督办事项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九条 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对督办的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县(区)人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一条 对督办的一般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区)安委会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将一般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主流媒体或市政府网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完成督办任务的,市安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内河(湖)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依照《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规定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 一般事故 督办办法 通知
抄报:省安监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