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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来源: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8-05 11:16

 

局机关全体人员:
现将中共连云港市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发[2010]24号)关于印发〈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8月4
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
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推动沿海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快连云港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投资发展软环境,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对物质条件以外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及及行政效能、服务质量、信用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 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
3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将行政执法职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谋取利益的;
5 、扣押、查封财物未给当事人开具法定凭据的;
6 、未按规定及时返还应返还扣押财物的;
7 、擅自使用或丢失、损毁所扣押财物的;
8 、违反规定到基层和企业搞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活动以及违背服务对象意愿组织参观考察的;
9 、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不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服务承诺事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的;
2 、对已取消的审批项目还在变相实施审批,或擅自设置行政审批项目、增设行政审批条件以及非法设立审批程序实施审批的;
3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4 、对申请具体要求或所需申请资料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5 、对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事项需要书面告知理由而不书面告知的;
6 、不执行否定报备制的有关规定,对一般项目的审批,应当经行使审批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意而擅自否决,或重要项目的审批, 按照规定需报市政府而未经市政府同意,擅自否决的;
7 、在承诺或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审批事项或未告知办理结果的;
8 、对需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或相互推诿、拖延不 办,或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延迟移交其他部门的;
9 、无规定权限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审批的;
10 、对按规定应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不纳入,或已纳入的审批事项未经批准私自撤回原单位审批及仍在原单位实施“双轨制”审批的;
11 、不按规定与下属中介机构脱钩、委托(准许)中介机 构和下属单位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或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或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指定中介服务的;
1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进行行政审批、实施行政许可的;
13 、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4 、其他违反有关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
(三)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期限,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
2 、收取费用而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的;
3 、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或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或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收费的;
4 、擅自把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业务变为有偿服务,或对行政相对人应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强行服务且收费的;
5 、强制行政相对人参加不必要或应自愿参加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强行或变
相强行向行政相对人拉广告、摊派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的;
6 、对国家和省、市已明令取消、停止、减免的收费项目,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
7 、执收单位、收费项目变动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私自转移《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8 、下达收费、罚款指标或从收费、罚款中给个人提成的;
9 、无《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不持证收费的;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实施罚款的;
11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他人财物的;
12 、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罚款,或多收(罚)少开、开具虚假或过期票据的;
13 、不按“收支两条线”规定收、缴行政收费和罚没款的;
14 、滥用自己裁量权,可以按最低限收费、罚款而不按最低限执收执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的。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不按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报名登记、统一评委抽取、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接受监督的“六统一”规定在市、县(区)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之外进行私自交易的;
2 、应招标、拍卖或挂牌而未招标、拍卖或挂牌,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或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标的;
3 、对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监管不力,或对招标投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款不予把关纠正,导致应进市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而未进或招标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4 、经调查核实,未能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场内运行规定程序操作的;
5 、违反规定,将项目交由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或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6 、招标、拍卖、挂牌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改变履行的;
7 、不认真贯彻执行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文件规定,严重影响全市招标投标统一监督管理的;
8 、对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责成处理的投诉或其他事项不及时受理,存在推诿扯皮、不及时报送或未报送处理结果书面情况报告的;
9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为的。
(五)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工作中不负责任,对群众信访等事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擅自离岗、缺岗、脱岗的;
3 、工作中推诿扯皮、消极怠工,办事效率低或服务态度差的;
4 、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
5 、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物馈赠或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6 、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或利用职务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财物、要求报销有关费用和免费提供应付费服务的;
7 、不履行或擅自变更本部门(单位)对外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改善环境、促进发展公开承诺的;
8 、工作时间登陆股市(基金、黄金、期货等)网站,浏览股票(基金、黄金、期货)信息,从事网上买卖股票(基金、黄金、期货)及其他盈利性活动的(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员除外);
9 、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写博客、玩游戏、听音乐、看电影和各类比赛。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及从事其他个人娱乐活动的;
10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的行为,都必须依照规定受到责任追究。
(一)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种类:
1 、批评教育;
2 、通报批评;
3 、停职(三个月或六个月);
4 、调整;
5 、责令辞职;
6 、免职;
7 、追究纪律责任;
8 、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单位的责任追究种类:
1 、责令整改;
2 、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承担责任,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挽回影响或损失,并向服务对象检讨的;
(三)检举他人的问题,经查属实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况节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时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四条(一)至(五)款所列两种以上来(含两种)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违反暂行规定第四条(一)至(五)款所列行为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八条 投诉受理的原则、受理材料的来源和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投诉的受理原理。
投诉受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层层负责的投诉受理网络,市软环境建设投诉中心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投诉,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负责受理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的投诉。
(二)投诉材料的不源。
1 、群众来电、来函、来人、网上投诉的;
2 、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交办的;
3 、上级业务部门转办的;
4 、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发现的;
5 、有关部门移交的; 
6 、其他渠道获取的。
(三)投诉受理程序。
投诉受理后,应按规定程序采取自办、协办、督办、转办等方式办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由市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化办)直接调查处理;案情复杂的可采用协办方式办理;一般性的投诉,采用督办、转办方式办理。督办的投诉应在收到上级转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如期报告办理结果的,要向交办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经批准后按批准时限办理。对督办、转办的投诉推诿或拒不办理的,依据本规定追究承办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
(一)个人发生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情节轻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停职、调整、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给予停职以上处理的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单位发生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直接追究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由市优化办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其他的由市优化办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设,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部门的职责,移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有关单位应在15个人工作日内处理到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由上一级部门直接处理,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报送市优化办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1 、因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受到通报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不得享受年度目标管理奖,年终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或先进个人;受到停职以上处理的,年终不得评为称职或合格等次,停职期间扣发工作性津贴;个人一年内被投诉查实2次以上(含2次)的予以调整或辞退。应当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2 、单位一个年度内被责令整改2次或被通报批评或有1次,有2人(次)被通报批评或有1人(次)受到停职以上处理的,除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外,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或目标管理综合等奖,扣发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目标管理奖和风险抵押金。
3 、对受理的投诉,凡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而未办结的,或应当纠正的问题而没有纠正到位的,或存在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被查实受到责任追究的,按照〈连云港市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考核评议暂行办法〉规定扣除单位日常工作考核分值。
(三)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责任人须写出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措施;相关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庇、纵容,不予处理、处理不严,或对市优化办提出的处理意见执行不到位,直接追究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追究责任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连云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连云港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软环境建设或效能建设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