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安〔202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2021〕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运〔2021〕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我市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规范旅游包车企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加强动态监控,通过监控平台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旅游包车违规行为和不安全驾驶行为;督促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要求进行车辆安全例检,《安全例检合格单》自例检合格之日起有效期7天,旅游包车行程超过《安全例检合格单》有效期的,应当在《安全例检合格单》截止时效前,就地再次进行安全例检。督促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与旅行社、客运站点或旅游集散中心签订进站三方协议。
2、规范旅行社安全管理。旅游主管部门督促旅行社选择具有合法运营资质、服务记录良好的旅游包车企业和车辆,签订规范的旅游包车合同;督促旅行社与客运站点或旅游集散中心签订进站协议,发车前核查《安全例检合格单》;督促旅行社落实游客实名制查验和行包安检,提前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保证驾驶员充足休息,负责行程中行包安检。
3、规范汽车客运站点和旅游集散中心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分别督促汽车客运站点和旅游集散中心经营者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汽车客运站点经营者、旅游集散中心应严格执行行包安检制度、出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六不出站”的规定。
4、强化游客出行安全告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旅游包车企业通过驾驶员口头告知或者播放安全告知音像资料等方式,严格执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旅游主管部门督促旅行社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在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时,明确提示并约定有关安全事项,并在行前说明会、行程中重申严禁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注意事项,途中禁止无关人员上车。
二、强化旅游客运监管
5、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及车辆未持有效包车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脱离动态监控运行、非法营运等违法经营行为。将《安全例检合格单》列入路检路查项目。对查处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驾驶员违反旅游包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安全约谈管理。
6、旅游主管部门应督促旅行社严格按照《江苏省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落实进站安检和实名制查验工作,将与客运站点、旅游集散中心签订进站安检协议和安检发车作为对旅行社进行市场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依法查处旅行社和导游无证经营、使用非法车辆从事旅游服务、使用无有效《安全例检合格单》的旅游包车从事旅游服务的行为,旅游集散中心未严格执行旅游包车进出站管理规定的行为。
7、公安机关应将旅游包车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重点车辆远程监管平台的监管内容,从严查处“三超一疲劳”、行车中使用手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旅犯罪行为。
三、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8、各级公安、文旅、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共同开展联合会商、信息共享、执法协作等工作,形成多部门工作合力。加强信息化探索,共同构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联合监管。总结和推广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梳理分析安全管理中仍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措施,保障旅游包车安全。
监督电话:0518-85525569(旅游主管部门);
12328(交通运输部门);
110(公安交警部门)。
附件: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6月14日
附件下载:连安12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