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安〔2018〕17号
各县、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省安委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苏安〔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会制定了《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全力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一般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省安委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苏安〔2018〕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负责人,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或相关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省级及以上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六)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60天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连续3个月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的;
(二)发生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的;
(四)市级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负责人约谈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
(二)发生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
(二)1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发生爆炸、危险物品泄漏、火灾、中毒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事故的;
(四)市级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
(五)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承办;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进行的约谈,由相关专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八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会专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相关专委办提出建议,报经专委会第一主任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四)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五)共同进行的约谈,约谈方经征求参与约谈的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九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为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部门的,参加人员为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市领导兼任的,为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视情要求有关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的,参加人员为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约谈方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会议纪要,由主约谈人审核确认并存档。
市安委会各专委会和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应于约谈结束后1周内抄送市安委办。
第十四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整改措施落实仍然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六条 约谈不替代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区、功能板块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连安〔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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