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法规规划
首页 法规规划
索引号: 14253674/2020-00160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10-23
文号: 连安办〔2020〕110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安委办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概览: 连云港市安委办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时效: 有效

连云港市安委办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1-09 14:36

连安办〔2020〕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专家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推动我市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由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管理,其成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在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专家组按专业类别分为综合组、危化组、工贸组、应急救援组。

第二章 专家选用

第三条  选聘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热爱应急管理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认同本办法各项要求;

(二)高级(科研单位和高校为正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领域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大中型企业中担任中层(科级)及以上职务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较好影响;

(三)有较强的判定企业安全管理非法违规行为、辨识风险、发现隐患和提出对策的能力;有较强的事故调查分析和相关材料审查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各级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职人员,不聘请为专家。

 第四条 选聘程序

(一)专家所属单位向市安委办推荐。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可以自我推荐。

 (二)市安委办从推荐名单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经审定聘用的专家,颁发《聘书》,录入专家管理系统。

第五条 专家每届任期3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工作范围

第六条 专家工作范围

 经审定聘用的专家,可以为应急管理部门、企业等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与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专题调研,提出整治措施和解决办法;

(二)参与我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规划或制度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

(三)参与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参与授课培训、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项目评估和评审。

第七条 专家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家工作,认真完成委托的任务;

(二)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意见负责;

(三)遵守保密要求,不泄漏相关工作、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执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工作规则和廉洁要求;

(五)及时填报、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专家工作规则

(一)发表意见必须讲清依据,不得弄虚作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

(二)专家对一般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依据标准、规范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暂不下结论,交各专业组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国家标准、规范理解不一致时,由市安委办协调该标准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解释。

  (三)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带队人员同意,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

第九条 专家所属单位应支持专家工作,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四章 专家解聘

第十条 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安委办将解除其专家身份: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63周岁,或未超过63周岁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三)专家聘书有效期期满后,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及以上不接受市安委办派遣的;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严重违反专家工作规则、廉洁要求的;

(七)其它不宜继续从事担任专家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解读链接:《连云港市安委办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3号


举报(值班)电话 0518-85515976 苏ICP备2023017687号
[单位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9号 网站标识码:320700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