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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674/2020-00116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7-24
文号: 连应急〔2020〕118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的通知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7-28 15:18

连应急〔2020〕118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局机关行政行为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反映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违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局机关党委负责。

第四条 发现市应急管理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应急管理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对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四)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人来访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八条 局机关党委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举报人的情况。

第九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时,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十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第十一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填写投诉情况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工作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投诉举报案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同时应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延长调查期限的原因。负责调查处理的处室(支队)和承办人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

第十三条 调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

(二)询问相关处室(支队)及其工作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三)查阅和复印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四)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应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回复。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行为过错责任的,按照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他投诉渠道。

第十七条 举报信投递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9号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举报电话:0518-85829312;举报邮箱:W2775207@163.com。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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