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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674/2021-00040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意见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6-07
文号: 无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览: 关于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效: 有效

关于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6-08 17: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连云港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激励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有效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办法》(连政办发〔2020〕3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以“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简称“市综合监管系统”)为平台,全面采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的结果数据,建立形成全市统一、专业的信用基础数据库。(责任单位: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统计处)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对各县区、功能板块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据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和规范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类型,明确本地区安全生产信用“惩戒名单”确认标准,完善联合惩戒管理制度,推进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章  信用承诺申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及信用公示制度,制作并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公示安全生产信用履行情况报告,接受各方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应使用市综合监管系统中“企业安全生产申报系统”及时登记申报、变更承诺等信息,每年1月份前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信用履行情况。

各县区功能板块在本级信息系统申报的,由各县区功能板块负责推送市综合监管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作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附件1),并及时登陆相应子系统审核本辖区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承诺书、安全生产信用履行情况报告登记事项,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负责登记审核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的问题并退回企业进行补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承诺申报与现状不相符合的,应及时指出并在相应子系统内予以反馈,督促企业重新变更申报。(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三章  信用记录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数据的采集主要通过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检查、举报信访、事故调查处理等途径进行实时记录。信用记录数据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负面清单(附件2),以及政府部门提出的重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实情况。信用记录的表现形式可以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时调整和更新。(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八条  市综合监管系统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实时关联、汇总、生成“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数据”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数据”,作为判定、管理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和惩戒名单数据库主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统计处)

第九条 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符合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进行核实、取证、建立完善档案,维护基本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考评和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动态管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信息有效期为一年。(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和“惩戒名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A级、B级、C级;应开展而未开展标准化达标升级的企业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逾期后未及时复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企业定为E级,推送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市综合监管系统中“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子系统”信用数据库为依据,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重点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三条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统一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信息查询。(责任单位: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统计处)

第五章  惩戒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范围: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执法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八)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及从业人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或者司法机关出具司法建议书建议列入“惩戒名单”的,列入市级安全生产“惩戒名单”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纳入“惩戒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惩戒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惩戒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统计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数据,除系统自动比对、筛选、关联和采集的信用数据外,其他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要由行政执法人员核查、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纳入该企业信用数据库。(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安全生产“惩戒名单”及E级企业时,经应急管理部门政策法规处(科、室)审查合规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批通过。(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政政策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条  符合列入“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正式列入“惩戒名单”及E级不良记录企业前,应急管理部门应制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列入“惩戒名单”及E级信用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纳。(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二条  经告知、复核等程序维持原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惩戒名单”数据入库后在6个工作日通过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并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发函告知市有关联合惩戒部门。E级企业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

第六章  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高信用等级,并规范运行。加强安全生产信用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纠错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与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大数据中心、发改、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文明办、海关、税务、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的互通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统计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守信激励。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优先考虑评先评优推荐和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专项资金的获取资格;开辟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支队)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对A级、B级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联合奖励。

1. 优先考虑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专项资金的获取资格

2. 建议下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

3. 将其守信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重要参考依据;

4. 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各类评优评先对象。

(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纳入E级、“惩戒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纳入“惩戒名单”的从业人员要开展失信惩戒。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对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组织主要负责人重新参加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失信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支队)

第二十七条  联合惩戒。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对纳入“惩戒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1.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 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3. 建议暂停享受财政资金的扶持、奖励和补助资格;

4. 建议上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

5. 建议对工伤保险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6. 将其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7. 建议相关认证机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认证证书;

8. 建议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对纳入“E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实施联合惩戒外,同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记录根据企业最新状态实现实时调整。涉及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可以在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企业须对行政处罚失信行为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3),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上传至市综合监管系统中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子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自动恢复正常。在“信用中国”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九条  列入“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惩戒名单”条件的行为,在管理期限届满前提出撤销申请,并向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提交信用报告,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3)。经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上传至市综合监管系统中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子系统,撤销其“惩戒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自动恢复正常。(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市应急管理局依托市综合监管系统建立全市统一使用的“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子系统”,全面、真实、动态记录守信和失信数据信息,实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分级查询统计管理。

积极推进“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子系统”与“连云港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江苏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统计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强化使用市综合监管系统,及时、准确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培训考核结果、许可备案信息、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等信息,保障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真实有效。(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支队)

第三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处(科)室,落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大力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异议处理、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督查、考核相关部门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原《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办法》(连安监〔2017〕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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