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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674/2018-00084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8-04-18
文号: 连安办〔2018〕39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有效发挥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红线意识,举一反三,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措施落实,减少事故发生,现就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时效: 有效

关于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18 00:00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连安办〔2018〕39号

关于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有效发挥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红线意识,举一反三,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措施落实,减少事故发生,现就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以警示防范事故,用教育坚守红线,强化安全意识,推动依法治安的重要抓手。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真正做到一企出事故、万企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市受警示,通过多形式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深刻剖析事故原因,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就在身边”的真实感和危机感,迅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亡羊补牢,堵塞漏洞,全面排查事故风险隐患,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建立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制度。一是发生亡1人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介绍事故情况,总结事故教训,进行表态发言,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现场会。二是发生亡2人的一般事故,或1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委会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表态发言,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县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现场会。三是本市范围内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或1个月内发生2起同类型一般事故的,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表态发言,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现场会。四是发生较大事故,或市安委会认为其它有必要警示情形的,由市安委会组织或视情指定有关单位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

三、切实增强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质效。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广大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制度,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固化坚持下去,实现事故警示教育制度化和常态化。要采取察看事故现场、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反思发言、开展事故教训大讨论、全员警示教育等形式,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要把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纳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制作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编制《典型案例汇编》、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日等系列活动,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情况于会后1周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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