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应急〔2019〕148号
截止2019年9月30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含原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53家、《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10家。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含原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80家。同时,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将21家企业超过许可期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已被注销相关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经营单位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经营活动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向相应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现场核查被注销许可证单位现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相关附件信息请在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afety.lyg.gov.cn/)查询、下载。
附件:1、连云港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市局发证)
2、连云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单位名单
3、连云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单
4、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下载:10月附件发证情况.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