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安〔202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苏安〔2020〕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完善行业重点监管事项和从重处罚清单。各县区、功能板块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务院、省督导组及市、县巡查督导发现的问题隐患,结合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参照省《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对于安全隐患较多,风险较大,问题突出的问题,一律纳入本部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一律纳入从重处罚清单,对纳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目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消除重点监管盲区。
二、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对于监管职责交叉,执法事项不清等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按照“效能统一、权责一致”原则进行协商解决。按照牵头部门抓总、配合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三、强化重点监管事项执法。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海洋渔业、农业机械、船舶修造、烟花爆竹、城镇燃气、人员密集场所及涉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监管事项清单,落细落实监管职责,编制执法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隐患,要及时进行交办整改,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跟踪督促整改。对涉及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按照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四、严格落实联合信用惩戒。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管理相关规定,健全联合信用惩戒制度,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执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要纳入联合信用惩戒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件: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1月5日
附件下载:连安14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