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应急〔2020〕94号
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急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扩面提质,提档升级,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市应急局对《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资金管理制度(试行)》(连安监〔2017〕13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执行。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
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委〔2020〕3号)等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为激励企业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创新、分类指导,持续改进、巩固提升”的原则。通过政府支持和引导,推动企业开展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为重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融合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强化风险管控,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新台阶。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奖励资金,列入年度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范围。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奖励资金适用范围为:在本市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初次评审和核准,标准化达标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
(二)对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已完成整改或者已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三)近三年内及本奖励兑现前,未发生一般以上及有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矿商贸企业。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给予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商贸企业,奖励20万元;
给予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商贸企业,奖励5万元;
给予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商贸企业,奖励0.2万元。
第七条 初次核准为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商贸企业,由市应急局根据核准情况,发放奖励资金。符合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奖励条件的工矿商贸企业,应在达标当年的申报周期内,填写《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企业申报周期为:上年度6月30日至本年度6月30日达标企业),经县(区)级应急局初审合格,报市应急局审核批准后,发放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项目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条件的;
(二)申报企业复查时已停产息业或被依法取缔的;
(三)申报企业目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四)各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不落实的;
(五)申报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失信惩戒情况的。
第九条 对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的,除按规定追回资金外,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由县(区)级组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奖励制度,由县(区)级应急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连云港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附件: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连应急【2020】94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