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连安监〔2017〕190号
连云港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专家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推动我市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预防和减少事故,特制定《连云港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支队)因工作需要,在市安委会专家组名单(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所选用的专家。
第二章 专家职责
第三条 专家受市安监局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安全生产咨询;
(二)参与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
(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四)参与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及验收;
(五)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六)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七)参与风险辨识与防控技术服务;
(八)其他。
第三章 专家选用
第四条 专家的使用部门为市安监局相关处室(支队)。专家的选用部门为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第五条 专家选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专家使用部门提前填写《专家使用申请单》(见附件1),具体列明所需专家专业要求、人数、服务项目、地点、时间和专家费用等内容,经分管业务领导批准后,交由专家选用部门按照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通知专家。
(二)专家因故不能到场的,重新随机抽取,直至确定专家名单。专家不能到场的原因,由选用部门录入该专家考勤档案。
(三)专家选用部门填写《随机抽取专家信息反馈单》递交专家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做好与专家的衔接工作。
(四)专家接到通知后,须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工作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六条 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下使用的专家,或者特殊专业技能要求使用专家库以外的专家,由专家使用部门另行申请,报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市安委会牵头组织的各类检查、督查等活动需要专家的,负责联络的业务处室(支队)为专家使用部门。
第八条 参与应急救援时,专家所在单位应无条件给予支持。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九条 市安监局建立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和管理专家信息,记录和统计专家活动,并对专家进行考核。
第十条 专家工作完成后,专家使用部门及时登录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日常考评表》(附件3),对专家服务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专家选用部门每月定期根据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内记录的专家使用情况,填制专家费用报销单据。
第十二条 专家须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法律法规,严禁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制定专家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和支持专家学习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以及安全生产形势和政策法规,提升专家服务能力和道德修养。
第五章 考评奖惩
第十四条 市安监局对专家进行考评。考评由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构成。日常考评由专家使用部门负责,对专家每一次服务过程中的专业水平、措施建议、专家结论、廉洁自律和满意度等5项内容进行评分,占年度综合得分的70%。年度考评由专家选用部门负责,对专家年度工作总结、出勤率、个人信息维护等3项内容进行评分,占年度综合得分的30%。(见附件3)
第十五条 专家年度考评在本组别评分前三名者,下一年度专家费用按照现行标准的130%支付。
第十六条 专家受市安监局委托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对其进行约谈:
(一)未按委托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或者开展与委托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二)与被服务对象串通,隐瞒或作假;
(三)其他违规行为;
(四)年度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安监局将提请市安委会解除其专家身份:
(一)年龄超过七十周岁;
(二)因身体原因,已不适应专家活动;
(三)专家聘书有效期期满后,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
(四)随机专家年度出勤率不足50%;
(五)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结论;
(七)严重失职;
(八)违反保密及回避制度,给被服务对象造成权利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家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仅代表专家意见,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专家使用申请单
2.随机抽取专家信息反馈单
3.专家年度综合考评表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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