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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4253674/2020-00001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11-12
文号: 无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内容概览: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时效: 有效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11-20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规定,本机关编制了《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政府信息公开”“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专栏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概况

主要包括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领导信息与分工,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职能及办公电话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公开与局职责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与本局业务职能相关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本年度执法工作计划、重点工作计划等。

4、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等业务文件,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文件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等。

5、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各类专项整治方案、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及重要活动部署等。

6、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总体情况等。

7、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

8、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局干部任前公示、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和选调等。

9、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各类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森林防火、防汛抢险、风险监测与减灾救灾、应急救援与演练、预警与灾情信息等应急管理方面内容,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问题隐患督办等。

10、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11、信息公开制度

包括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等。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设立公共查阅室、连云港应急管理微信平台、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等公共场所设立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的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朝阳东路39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办公时间:08:30-12:00,14:30-18:00(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除外);联系电话:0518-85825488;传真号码:0518-85821300;邮政编码:222000;电子邮箱地址:lygzwxx@163.com。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机关,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陆“中国·连云港”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进入“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选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0、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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