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安监〔2018〕132号
市各县、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
现将《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连云港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通过一定的主流媒体和法定方式,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事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处,本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信息均应公开。具体包括:
(一)事前公开内容
1.执法主体。包括局机关及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等信息;
2.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3.执法权限。包括本部门的具体职责权限;
4.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定;
5.抽查事项清单。包括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方式等内容;
6.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7.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本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
8.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它行政执法信息。
(二) 事中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须佩带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主动公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三) 事后公开内容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2.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4.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示承办事项办理情况的动态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七条依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平台,作为统一公示平台,结合“双公示平台”市场监管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统一,承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可同时在政府和局门户网站公示),亦可采取多种可行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八条根据“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承办机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先行审查,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再分别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公示。
第九条公示信息应当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日内应当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如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开信息的审核、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连云港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材料、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复议、案件审查、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局各处室、安监支队(简称承办机构)的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承办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工作的落实,政策法规处负责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局办公室根据执法需要负责为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对以下行政执法过程应进行文字形式的记录:
(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排的检查事项;
(二)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市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市局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四)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出据执法证、介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及相关要求的过程;
(三)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的过程;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的过程;
(六)现场勘验的过程;
(七)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的过程;
(八)对企业采取现场行政措施的过程;
(九)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的过程;
(十)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的过程;
(十一)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过程;
(十二)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送达到当事人的,在当事人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
(十三)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
(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过程;
(十五)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的过程;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各承办机构认为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过程;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的过程;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景。
第九条 启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情况紧急的,可先行调查,并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立案审批表》应载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局分管领导意见。
第十条 接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的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启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分管领导,经批准后启动执法程序,制作《立案审批表》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相关承办机构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或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关调查与取证中应制作《询问笔录》,全面如实反映调查取证过程及内容,详细记录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制作相应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或客观条件不能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制作相应文书,并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内容;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六条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现场笔录》和《陈述申辩记录》等文书全面进行记录,同时还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承办案件执法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证据材料、拟处罚建议等内容。行政处罚告知之前的《案件处理呈批表》中,承办人意见中应依法载明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的相关内容。行政听证之后的《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应载明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对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制作《审核意见书》,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承办案件执法人员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并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对专家进行的现场检查(勘察)过程及论证会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集体讨论应进行全面客观记录,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的审批记录应包括局分管领导、负责人的签署意见、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市局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各承办机构承办案件人员应进行音像记录。尤其是制作、送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及结果处理、当场收缴罚款等环节必须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文书送达,应记录承办机构将有关执法文书已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受送达人,并制作《文书送达回执》。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催告通知书》、《罚款催交通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一)加处滞纳金;
(二)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三)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所储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音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音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并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移交局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图片、音像等应刻制成光盘保存,并注明制片人、日期等随执法案卷一起存档。
第二十九条 承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涉及的有关执法文书的制作应遵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连云港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涉及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决定。
对于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法律顾问参加。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第五条承办处室、市监察支队或受委托机构(以下称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照规定提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对于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决定事项,承办机构在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后,将该决定事项报请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
对第三条第(3)、(4)项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按照《连云港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条 承办机构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六)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七)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九)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十)拟从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执法决定涉及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或通过拍卖等方式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设施及扣押的财物,局政策法规处在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一并对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审核和提出意见。
第七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七)政策法规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行政案件在办案系统运行的,承办机构应将行政案件全部材料上传至办案系统,政策法规处直接在办案系统内进行法制审核,承办机构可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运用裁量权基准的情况;
(三)执法程序合法性情况;
(四)调查取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取证的情况;
(六)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内容。
第九条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查下列几项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存在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五)涉及自由裁量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认定的当事人是否准确;
(八)当事人享有行政救济权利的,应当审查是否告知或正确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权利;
(九)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书写是否符合规范;
(十)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审查涉嫌犯罪移送是否符合移送标准;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局政策法规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承办机构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或重新调查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机构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补正后,再次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局政策法规收到承办机构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送审材料不完整的,通知承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的,由政策法规处出具书面告知并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政策法规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复审。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3号
举报(值班)电话 0518-85515976 苏ICP备2023017687号
[单位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9号 网站标识码:320700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