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7-28 16:31 访问量: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本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告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