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安〔2019〕5号
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安〔2017〕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对安全生产服务的资源配置作用,现就推进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大力培育发展具有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安全服务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指导和服务,补齐我市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对安全生产“不会管、管不好”的短板,构建政府、企业、社会机构分工合理、协作互动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全社会安全管理的合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合理规范引导,大力培育具有较强技术、管理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安全服务机构,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2019年上半年,各县区培育引进安全服务机构2-3家,全面开展试点示范工作;2020年末,各县区培育引进安全服务机构3-5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指导中小微企业根据需要引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2023年末,全市基本形成体系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服务市场。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培育服务主体
1.鼓励创业创办安全生产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具有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安全服务机构,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在投资、场所、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树立样板,对在社会化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安全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引导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引导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强化中小微企业服务。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及安全标准化评审、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设施设计等各类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安全服务机构),要依托自身安全生产技术和人才优势,有针对性开发服务产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3.整合壮大服务资源。鼓励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设立专门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或者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及相关保障。支持外地安全服务机构到本地注册服务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作用,鼓励安全生产专家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为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鼓励有志于安全生产事业的人员,积极参加安全工程在职教育培训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专职或兼职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
(二)明确服务原则和要求
1.坚持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中小微企业通过合同(协议)方式委托安全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委托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应急管理,开展安全现状评估(评价)、安全设施诊断(设计)等综合性或专项性工作。
2.强化自我约束和监督管理。安全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依法依规开展服务活动,确保服务质量。安全服务机构每半年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服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对安全服务机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企业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委托服务过程中,企业相关人员应全面参与,积极提升自身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变。委托企业应为安全服务机构开展技术管理服务提供必要条件,落实安全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对整改要求有异议的,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三)规范服务市场秩序
1.进一步放开安全生产服务市场。通过大力培育发展安全服务机构,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让服务提供方与购买方双向选择,择优约定服务内容和形式。政府部门不得有强制企业购买服务、指定服务机构等行政干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等行为。
2.依法规范服务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转包承接服务项目,严禁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服务项目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有资质要求的,服务提供方应在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
3.实行服务公示制度。委托安全生产服务的企业与安全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企业向所在县区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乡镇(街道、园区)安监机构(相关机构)报告。安监部门(机构)应通过网站等平台,将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主要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对安全服务机构,建立政府、企业、第三方联合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对服务质量差、信用不达标的服务机构,实行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四)强化指导和政策支持
1.加强工作指导。鼓励和支持安全管理人才缺乏、安全基础薄弱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寻求专业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通过社会化服务和自身能力提升,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区制订出台推进中小微企业引入社会化服务的具体扶持政策,按照“企业出资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对引入社会化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或对开展安全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原则上,各地区安排的奖励(补助)资金额度,不低于县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30%。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奖补资金,对各县区开展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予以支持。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各类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入社会化服务。适时成立安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行为规范等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4.加强信息服务。各县区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加速信息交流、要素集聚、市场融通,推动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资源的有效对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阶段机构培育和社会化服务的工作目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扎实推进。
(二)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开展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进一步增强中小微企业通过社会化服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及时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安全发展和服务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统筹协调及安全服务机构的监管;经信部门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涉及的技术改造等相关项目予以支持;建设、交通、商务等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
(四)突出工作重点。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现状,适时评定安全生产“A、B、C、D”信用等级,对安全条件较差的“C、D”类的企业,要作为引入安全社会化服务的重点。要强化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全面提升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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