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安监〔2018〕123号
各县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机构:
为全面排查治理工矿商贸企业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提升企业防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平,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非煤矿山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排查治理时间
2018年7月15日-30日。
二、排查依据及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涉及的露天矿山、尾矿库相关内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涉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商贸行业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三、排查治理方式
(一)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企业依据相关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自查自纠,冶金行业依据《江苏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安监〔2018〕21号)执行。各企业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出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实施闭环管理。
(二)县区安监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各县区安监局要切实做好落实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自查情况,汇总相关信息,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开展专项行动,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金属冶炼、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开展“专家会诊”式检查,确保全覆盖。
(三)市安监局开展随机抽查。8月15日前,在非煤矿山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中,随机抽查各县区1-2家企业,对抽查中发现仍然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实施行政处罚。抽查情况将进行全市通报。
四、其他要求
(一)各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管理台账,并报县区安监局备案。
(二)冶金企业要专项书面报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涉煤气作业人员培训情况(已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未合格人员名单,未参加培训人员情况及名单)。
(三)各县区要及时汇总企业自查自纠情况,8月3日前报市安监局工矿商贸处。金属冶炼、非煤矿山行业企业“专家会诊”情况于9月底前报市安监局工矿商贸处。
联系人:娄柏 电话:85825319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