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3674/2018-00050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安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8-03-15 |
文号: | 连安监〔2018〕43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监局聘用市外专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监局聘用市外专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 ||
时效: | 有效 |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连安监〔2018〕43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监局聘用市外
专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处室、监察支队:
为适应我市安全生产专家使用实际需要,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我局聘用市外专家费用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第一条市安监局各业务处室、监察支队因工作需要,可聘用本市市级专家库以外专家(简称“市外专家”,包括省级以上专家及本省设区市市级专家)。
第二条业务处室日常聘用市外专家专家费支付标准:
(一)聘用省级专家和本省设区市市级专家费用支付标准为:1000元/人/天,安排食、宿,报销交通费。项目审查专家组长费用支付标准为:1500元/人/天。
(二)聘用国家级专家费用支付标准为:2000元/人/天,安排食、宿,报销交通费。
第三条局特聘专家费用支付标准:
局与特聘专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服务内容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咨询、指导;专家费用支付标准为:20000元/年。
局特聘专家赴现场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服务的,按照省级专家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第四条 使用市外专家由业务处室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专家费用由具体使用专家的业务处室(支队)按月汇总,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统一支付。
第五条 聘用纳入本市市级专家库内的省级专家,其专家费用支付标准按照连安监党组﹝2015﹞4号文执行,监督管理按照连安监﹝2017﹞190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9日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