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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674/2020-00064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4-14
文号: 连安办〔2020〕28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单位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单位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单位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20 10:12

连安办〔2020〕28号

各县、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单位督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单位督导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解决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监管力度不大、打非治违措施不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苏办〔2018〕39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连委办发〔2019〕11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重点管理乡镇、县级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确认、约谈、终止等工作。

第三条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重点管理单位的提出、督导等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乡镇”,包含街道、开发园区、工业园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行业监管部门”是指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七条纳入重点管理的乡镇、县级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重点管理单位”。 

第八条重点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章重点管理的确认

第九条乡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管理:

(一)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6个月内工矿商贸领域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明显不到位;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工作;职责不清、推诿扯皮;重大隐患整改督改不力;在人、财、物方面没有有效保障的;

(五)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其他严重问题,认为有必要纳入重点管理的。

第十条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管理:

(一)行业领域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行业领域6个月内发生3起亡人事故的;

(三)行业领域内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省、市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五)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的;

(六)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明显不到位,在人、财、物方面没有有效保障的;

(七)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其他严重问题,认为有必要纳入重点管理的。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管理:

(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五)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六)市级以上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

(七)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其他严重问题,认为有必要纳入重点管理的。

第十二条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发现符合重点管理条件的,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重点管理建议,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列入重点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单位名单确定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并抄送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重点管理单位名单确定后,市安委会办公室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重点管理的实施

第十五条市安委会办公室确定重点管理单位后,10日内组织专题约谈会议。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市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重点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十六条专题约谈会议应当对重点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整改任务和目标、完成时限等进行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专题约谈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该重点管理单位及其所在县级党委政府,抄送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章重点管理的督导

第十八条重点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专题约谈会议确定的任务目标,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领导、内容、责任、措施和时限,并经所在县(区)安委会同意后,在专题约谈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重点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有关整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重点管理单位应明确负责整改工作日常组织协调事宜的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重点管理单位所在县(区)政府,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重点管理单位整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县级相关部门支持配合重点管理单位开展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重点管理期间,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分阶段组织督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乡镇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情况;有关行业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督导检查情况将定期通报。

第二十三条督导检查发现存在整改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发现有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因问题整改不及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线索,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重点管理期间,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收到涉及重点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举报的,应立即委托重点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区)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跟踪督导,对涉及重大问题隐患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五条承担对重点管理单位实施具体督导检查任务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督导检查情况。

第五章重点管理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重点管理单位的整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后,应当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县(区)政府,经审查同意后,由县(区)安委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对相应重点管理单位整改工作情况组织核查,认为整改任务完成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经市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后终止重点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终止重点管理决定后,应书面通知相关重点管理单位,抄送其所在县(区)政府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同时在相关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撤销相关重点管理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对整改任务没有完成、问题仍然突出的重点管理单位,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继续进行重点管理,强化督导措施,直到完成任务目标。

第三十条在重点管理期间,再次出现需要纳入重点管理的情形,且涉及的问题在相同行业领域的,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强化监督检查的措施,并视情况延长重点管理期限。涉及的问题在不同行业领域的,应当重新启动重点管理程序,对相关重点管理单位叠加实施重点管理。

第六章重点管理结果使用

第三十一条列入重点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二条重点管理单位管理期限延长的,将通报市、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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