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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674/2019-00045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9-03-22
文号: 连应急〔2019〕14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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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3-22 00:0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连应急〔2019〕14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市高新区安监机构,各安全评价机构:

《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出台,现予公布,即日起生效。原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9月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安监〔2013〕139号)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22日

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评”)机构管理,规范安评行为,建立信用良好、公正公开、竞争有序、惩戒有据的安评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取得安评资质,在连云港市(以下简称“本市”)开展安评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安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对安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连云港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安评机构聘用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安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保持资质条件。

第五条非本市工商注册安评机构, 在本市开展安评工作的,应当在工作开展前告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登录“连云港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如实录入本机构的所有信息。安评工作开展过程中,在安评合同签订后及时录入评价项目信息,并随项目进度,客观真实地填报项目过程控制内容,并按过程控制要求完成报告。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在官网公示在本市开展安评工作的安评机构名称、资质、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安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评工作,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事项,对作出的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安评机构应维护安评市场秩序,推进安评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抵制无序和恶性竞争,不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价等方式招揽业务。不搞业务垄断。

第九条安评机构不准冒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招揽业务。

第十条  安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自身资质、资格,开展安评工作。

第十一条参与安评工作的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本单位或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安评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参与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政策制定、执法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安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完整的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过程控制体系,过程控制体系经安评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察记录、影像资料和相关证明,应当及时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安评机构须自觉接受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安评机构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将变更内容及时在线录入。

第十六条从事安评工作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第十七条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安评机构作出的安评报告质量情况,作为检查、督查和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评报告。凡发现安评报告存在虚假、失实等问题的,要对安评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不具备安评资质的机构从事安评工作的,或者安评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提交市应急管理局处理。

第十九条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安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要求辖区内企业购买指定安评机构提供的安评服务。

第二十条  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渠道,受理针对安评工作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评机构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法律法规,交流部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须加强对安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信用评定以及惩戒和公示。每年对安评机构开展一次综合考评,并不定期进行日常抽查和在线项目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安评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对安评机构的年度考评、日常抽查、在线项目检查,以及对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和其他渠道举报的安评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的核查,核查的方式包含询问、查台账、调阅安评报告和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安评机构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安评机构,根据其严重程度进行约谈、整改、通报、纳入诚信黑名单、暂停或取消其在本市从事安评工作的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将同时提请省厅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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