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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674/2018-00339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8-12-29
文号: 连安监〔2018〕198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
内容概览: 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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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2-29 00:00

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

连安监〔2018〕198号

各县、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机构: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苏应急[2018]10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建立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以下简称“源长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管控大风险、防范大事故”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首要任务,在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全面实施“源长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总源长,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机制。

在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园区实施“园区源长制”,由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本园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总源长。各有关县区安监局要把“源长制”作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加强部署和检查,确保“源长制”落实到位。

二、源长主要职责

(一)作为总源长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源长可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区域划分等实际,设置分源长。总源长和分源长统称源长,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

2.组织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及在线监测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包括自动化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投用。

3.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4.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持续开展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5.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及时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运行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6.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控,落实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有效。

7.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作为园区总源长的园区主要负责人是本园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企业隐患整改落实。

2.督促企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应急演练。

3.完善园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利用监管平台实现在线监控;及时掌握企业在重大危险源区域动火等特殊作业动态。

4.严格园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监管,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对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可能的,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停电停气停产等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源长制”公示制度。企业要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周边显著位置设立“源长公示牌”(附件1),标明源长、职责、重大危险源概况、安全管控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做到一源一牌,接受全体员工监督。企业要结合每日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总源长(主要负责人)要每天对公司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研判,并作为安全承诺和公示内容。

(二)健全工作机制。企业源长要及时组织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风险可控;要建立“源长制”工作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区安监局要将“源长制”落实情况纳入对有关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对于逾期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实施的企业,采取通报、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源长制”,导致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安监局要督促指导本地区有关企业于 2018年 12月 31日 前全部制定并实施“源长制”,并于 2019年 1月 20日 前将“源长制”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源长制”贯彻落实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安监局。

(二)各县区安监局要以推动企业落实“源长制”为契机,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有关要求,强化执法检查和联系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明确辖区内每一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源长并建立台账。

(三)市管国有企业、驻连中央和省属企业也要认真落实“源长制”要求,并督促其分公司、子公司严格落实。

(四)其他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请各县区安监局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他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部门。

联系人:王 春,联系电话:85825316

 

附 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公示牌(示例)、制作说明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实施情况汇总表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 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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