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3674/2017-00101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安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7-04-27 |
文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各县、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机构:现将《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效: |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机构:
现将《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精准管控的原则,继续巩固金属特别是铝镁金属粉尘涉爆企业的治理成效,重点开展木质和粮食粉尘涉爆企业问题隐患治理工作。
二、要坚持注重预防、突出重点、强化整改,对单班作业人员1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核查和复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特别是在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等四个方面存在的10大重点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按照时限整改到位,督促企业将整改过程中的方案制定、设备采购、施工合同、验收结论等资料要主动报送监管部门,并作为区县粉尘涉爆企业一企一档重要台帐资料。
三、要坚持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各单位要加强事前执法处罚意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到期未完成整改以及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请各单位于11月2日前将总局通报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报送市局工矿处(联系人:张华,电话85825319,邮箱:2194763485@qq.com).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3日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