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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674/2016-00026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决议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6-03-14
文号: 连安办〔2016〕18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征求对《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内容概览: 各县区安监局、市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苏安办[2015]31号)精神,市安委办研究制订了《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修改意见,请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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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14 00:00

 

 

各县区安监局、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苏安办[2015]31号)精神,市安委办研究制订了《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修改意见,请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时反馈市安委办(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联系人:杨春国,电话:85825326。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

《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

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精神,根据市安委办《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政府、职工及社会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活动。建筑、交通等有行业行政主管的企业,按照本行业诚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市本级直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活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企业诚信等级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各县区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活动管理,建立健全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活动管理,制定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相关制度。

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八项制度: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人档案制度、安全生产诚信考核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 诚信评价和等级管理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为基础,按照《连云港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评定,按评分高低分为A、B、C、D四级,A级为最高。得分在90分以上为A级,75至89分为B级,60至75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程序: 

(一)公开承诺。企业通过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信守的法律法规、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公开承诺书;公开承诺应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 法组织生产;

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的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或者按照省安委办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苏安办[2015]84号文)执行。

(二)企业自评。企业按照承诺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三)分级评估。由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按评定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等级。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可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在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的同时,对评审达标企业按照《连云港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并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材料时,连同诚信等级评估材料一并报审。

(四)抽查公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发布主体原则上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各级安监部门应将最后确定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结果进行统一公示,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调查或组织审核后再确定诚信等级,原则上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各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公示,并向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 企业诚信等级有效期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同步,有效期为3年,企业每年自评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在诚信等级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二)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三)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四)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超过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无证、证照不全、越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纳入国家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上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下级管理的黑名单范围。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可依据监督管理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管理作出调整:

(一)不参加评估的或未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管理;

(二)有效期内发生一般死亡责任事故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用记录的,下调1级;

(三)有效期内发生较大死亡责任事故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下调2级;

(四)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直接调整为D级;

(五)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的,诚信等级下调1级。

(六)有效期内因非事故原因而被有关部门记黑名单的企业,其诚信等级一律降为D级管理,待黑名单解除后重新评估确认。

第十三条 对已评估的企业安全诚信等级,市县区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每年按5%以上的比例组织进行抽查。

第三章 激励和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后,应当依照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要求,对纳入诚信监管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激励或限制措施。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审查)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并承诺限时办结;

2、在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标准化及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监管部门不再进行现场审查;

3、日常监管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依法实行整改优先、免于处罚。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每年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

(三)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施下列限制措施: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执法检查1次;

2、暂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批;

3、未整改达标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延续手续;

4、不予出具安全生产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专项资金安排、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拟定和生产要素协调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取消其各类奖项评选资格,取消其参与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招投标资格,对其非安全措施类建设项目从严管理;

(三)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各类奖项评选资格,取消其参与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招投标资格,对其非安全措施类建设项目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一站式受理、限时办结。在申领车辆道路通行证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办事流程,延长通行证有效期限;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和D级的企业,在申领车辆道路通行证时从严把关,企业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的,不予办理。在消防安全检查、火工品审批等事项上从严管理。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暂停受理涉及安全改造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

(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企业,经公安交管部门告知的,待隐患整改后方可申领车辆道路通行证。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用地审批等事项上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二)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不得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的公开竞买。停止对其再生产用地审批及供应。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应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以引导企业自主管理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行政处罚力度;

(三)对诚信等级为C级、D级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名牌产品等各类质量奖项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工商部门应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其申报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和D级的企业,在其申报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时予以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纳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适当降低诚信等级为A级、B级企业缴费费率;适当提高诚信等级为C级、D级企业缴费费率。

第二十二条经信部门应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工业企业,在企业工业技改、行业准入和融资担保、办理用电业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工业企业,不予受理工业技改、行业准入和行业评先等工作;并强制执行预交电费担保制度,暂停电力增容扩容,必要时,按有关规定采取停、限电措施。

(三)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民爆企业,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民爆企业,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督促其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对诚信等级为A级和B级的供应商,分别增加5分和3分的资信分;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优先参加市级以上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集体)、工人先锋号(班组)、和谐企业创建先进单位、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的评选;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从严控制其参加以上称号的评选;

(三)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参加以上称号的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连云港支行应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和银行授信挂钩,对企业形成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中给予适当加分;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对其负责的建筑工地强化安全监管,增加检查执法频次;

(三)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中给予适当减分,限制其参加招投标项目,本市单位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市单位取消其在我市备案资格,取消其参加各类评优项目资格。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道路运输企业:

1、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在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线路审批(审核)、站级核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加分;

2、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暂停其新增客运线路审批和参加客运线路招投标,暂停其新增货运、维修、驾培等业务的核准。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危险品运输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和享受安全生产设备更新补助资金、技改贴息等优惠措施资格。

(二)港口和航运企业:

1、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港口企业,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或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时,免于现场核查;

2、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港口企业,在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时,严格现场核查。

(三)交通施工企业:

1、在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诚信等级为A级和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资信分。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适当减扣资信分;

2、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门应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和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科技资金支持;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待遇,不新安排科技计划项目,不给予科技资金支持,取消其参加科技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九条 水利部门应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参与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第三十条 气象部门应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防雷施工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和延续过程中优先办理,可不进行现场考核;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防雷施工企业,本市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严格安全检查,外市单位取消其在我市备案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有关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产业发展及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优先推荐、安排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享受相关政治待遇,给予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取消其评选相应荣誉的资格,不得减免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在产业发展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进行限制,向社会发布消费、用工、投资等方面的风险警示,给予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1

基本条件

1、连续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发生有较大以上经济损失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基本条件不打分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两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未纳入有关部门黑名单。

3、县(区)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2

责任意识15分

4、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分

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扣2分;2、未配备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或不足的,每少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

 

5、企业领导层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3分

1、未按规定明确一岗双责的扣3分;2、落实不到位扣2分。

 

6、领导层、管理层、车间、班组和岗位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3分

每少一个层级责任书的扣1分,扣完为止。

 

7、有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3分

无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制度扣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8、有安全生产社会责任意识,主动向职工和社会公开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承诺书。3分

1、无承诺书的扣3分;2、未在企业内显著位置公示承诺书的扣2分;3、未严格遵守承诺的扣1分。扣完为止。

 

3

安全文化13分

9、有明确的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格言),做到本单位职工人人皆知。3分

1、无明确的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扣3分;2、本单位职工知晓抽查率低于60%扣2分;安全发展理念不通俗易懂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10、有创建活动领导机构,有明确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对创建活动知晓率达100%。3分

1、未明确安全文化创建职能部门的扣3分;2、职工对创建活动知晓抽查率低于60%的扣2分,高于60%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11、把安全文化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内容,有明确的目标任务,责任落实。2分

1、无明确的安全文化创建目标的扣2分;2、联动创建责任不明确的酌情扣分。

 

13、形成有特色和影响力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职工参与率达100%。2分

1、安全文化氛围无特色或不浓厚的酌情扣分;2、职工参与率低于60%扣2分; 3、高于60%低于100%的酌情扣分。

 

4

安全管理23分

14、有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分

根据企业生产特点每缺一项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扣1分,扣完为止。

 

15、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专款专用。

3

1、未提取年度安全费用的扣3分;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酌情扣分;3、未专款专用的扣2分。

 

16、建立了隐患排查制度并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5分

1、无隐患排查制度扣2分;2、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或治理的扣3分;3、一般隐患排查和治理不到位的酌情扣分;4、较大以上隐患治理不到位的扣3分。扣完为止。

 

17、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齐全,职工工作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率100%。

5

1、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扣3分;2、无岗位告知的扣2分。3、岗位告知不完善或未达所有岗位员工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16、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卫生申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和改善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岗位作业人员按规定均有有效的体检报告。4分

1、无职业卫生申报的扣1分;2、未按规定为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组织体检的扣2分;3、有害作业岗位职业危害未采取措施控制的扣3分。扣完为止。

 

19、关注职工安全健康环境建设,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3分

1、企业自身安全管理体系无针对性的酌情扣分;2、企业安全管理未形成闭环的扣2分。

 

5

培训教育16分

2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率100%,在组织、形式和内容上有创新。5分

1、特种作业人员每抽查一人无证的扣1分;2、新员工岗前培训每少一人扣1分。3、特种作业人员证抽查有失效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监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持有上岗资格证,持证率100%,并在有效期内。3分

1、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持证的每发现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2、上岗证有失效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2、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故知识,全员培训率100%。3分

 

1、年度无岗位练兵活动的扣2分;2、每少一个季度全员安全培训的扣1分;扣完为止。

 

 

 

23、结合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特点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3分

1、未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有针对性培训教育的扣3分;2、每发现少培训教育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

 

24、各类培训台账齐全。2分

1、台账不齐全酌情扣分,2、未建立培训教育台账的扣2分。

 

6

宣传活动

8

25、企业内设有安全生产宣传专栏,介绍基本安全常识和发布安全公告等,订阅安全生产杂志或刊物。3分

1、未设安全生产宣传栏扣3分;2、宣传栏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的酌情扣分。

 

26、作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语、危险标志、应急提示等标志、标示显著完整。3分

1、未张贴或悬挂安全标志、标示的扣3分;2、张贴或悬挂位置不当的扣1分;3、标志、标示不完整不显著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7、其他安全宣传教育创新活动。2分

1、上级监管部门部署的宣教活动未开展的扣2分;2、其他企业自身宣教创新活动未开展的酌情扣分。

 

7

危险源和应急管理17分

28、重大危险源档案和各类安全生产台账齐全。3分

1、未建立本企业重大危险源档案的扣3分;2、各类安全台账不齐全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9、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整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4分

1、未依法开展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或评价的扣3分;2、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未落实监控责任的扣2分;3、未落实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扣4分。扣完为止。

 

30、建立有职责明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预案。3分

1、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扣2分;2、无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扣2分。扣完为止。

 

31、每半年组织一次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和逃生自救演练(演习)。4分

每少一次演练的扣2分。

 

32、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率100%,高危和重点岗位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率100%。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3分

1、工伤保险参保率未100%的扣3分;2、高危和重点岗位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达100%的扣2分;3、未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8

工作实绩8分

33、职工对企业生产环境安全状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满意率达90%以上。2分

1、抽查职工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满意率未达60%的扣2分;2、满意率在90%--60%的酌情扣分。

 

34、企业安全生产拥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安全信用记录。2分

抽查企业信用证书和奖牌或与安全生产关联度较大的相关证书、奖牌酌情打分。

 

35、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或通过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论证。4分

国家一级标准化企业得4分;省二级标准化企业得3分;市三级标准化企业得2分;县区级标准化企业得1分;通过职业卫知管理体系论证的得3分。

 

 

1、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分别按80分、75分、60分计入总分;企业承诺践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经企业诚信等级评估小组考评后,按20%计入总分。(100分制)

2A级:90分(含)以上;B级:75分至89分;C级:60分至74分;D级:59分(含)以下。

3、下列情形企业诚信等级按D级企业确定:应申请而不申请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的承诺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企业;应开展而未开展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弄虚作假,有瞒报事故、提供虚假安全生产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的。

4、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企业实际,可以增加确定为D级企业的条目,但需报本级安委办审核。

5、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对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评估项目进行适当细化和调整,但不得超过规定分值,并报本级安委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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