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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674/2015-00293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决议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5-09-01
文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204国道赣榆海头段“10.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概览: 2014年10月25日16时20分许,赣榆区境内204国道下行线424km+230m处,发生一起较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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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国道赣榆海头段“10.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9-01 00:00


2014年10月25日16时20分许,赣榆区境内204国道下行线424km+230m处,发生一起较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2014年10月28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涉及车辆、人员及现场道路情况

(一)车辆情况

1、肇事车辆:苏G22545为重型半挂车,登记所有人: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28号;车辆所有人:徐扣军,身份证号:320721198610191416;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3E,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3月12日,于2014年4月16日被新浦运输管理所注销;该车准拖挂车总质量39935kg。交强险与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车商业务二部。(登记所有人和车辆所有人实为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债权债务关系)

苏G8902挂注册时间为2012年3月8日,车辆登记所有人:连云港文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院前房地产建材综合楼601室,《道路运输证》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2日。核定载质量21000kg(事发时实载镍矿土116200kg,超载453.3%),该车经技术检验确认为改装。

2、死者车辆:张守昌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

(二)人员情况:

1. 肇事驾驶员:孙良柱,男,住赣榆区沙河镇东风南路14号,A2驾驶证,驾驶证号320721197310060831,2010年8月17日领取。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累计记分1分。驾龄10年。发证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死者情况:

(1)张守昌,男,身份证号:320721193708161634,住赣榆区海头镇南朱皋村788号。

(2)张德岭,男,身份证号码:32072119641004165X,住赣榆区海头镇南朱皋村822号。

(3)张曰善,男,身份证号:32072119660910163X,住赣榆区海头镇南朱皋村500号。

(4)仲崇浩,男,身份证号:320721198412241638,住赣榆区海头镇南朱皋村1138号。

2.伤者情况:

焦涛,男,身份证号:320721198602041637,住赣榆区海头镇南朱皋村507号。

(三)现场道路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204国道下行线424km+230m处,交警部门在该路段无监控设备。

204国道起点为山东烟台,终点为上海全程1031千米。在赣榆境内长度42公里,呈南北走向,事故现场是平交路口(位于海头镇南朱皋村),沥青路面,有标志、标线,路宽22米,中间有隔离带,西侧路宽11米,2条机动车道、1条非机动车道。,

2.事故发生时天气晴。

(四)有关单位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由连云港港口集团、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公司、金东方港口投资公司(实质为港口集团和赣榆区两方三家公司)分别按照65%、25%、10%的比例,共同出资7亿元组建,主要负责赣榆港区一期(起步)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法定代表人:朱从富;营业执照:320721000076600。

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02年6月18日成立,注册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28号。企业性质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320705000201207160068S,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等,注册资本50万元;法人代表任增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320705301692,有效期至2018年3月11日。

金鑫公司完全服务于连云港市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苏信公司销售的分期付款的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工作人员均是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或与其有关联的单位的职工。连云港市苏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3年4月4日成立,注册地址:连云港市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66号。企业性质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320700000201403050004,经营范围为一类汽车维修;汽车、工程机械销售等,注册资本1100万元;法人代表姜海平;有效期至2053年4月3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0月25日16时10分许,孙良柱驾驶苏G22545、苏G8902挂号重型半挂车(实载镍矿土116200kg),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424km+230m处时遇张守昌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由于措施不当苏G22545、苏G8902挂号重型半挂车驶入路下发生侧翻,车载镍矿土将张守昌及路下帐篷掩埋。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张守昌死亡,帐篷内的张曰善、张德岭、仲崇浩死亡,焦涛受伤。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4年10月25日16时22分,赣榆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110指令称:在204国道海头镇大桥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货车撞了电动车,人伤。接警后,交巡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工作。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肇事货车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后侧翻至路下,将正在路边帐篷内的桔杆禁烧值班人员压在车下,情况十分危急,值班民警立即向大队、区公安局值班领导汇报。接汇报后,副区长、局长成善全及值班副局长立即带领交巡警大队、派出所等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到达现场后,副区长、局长成善全立即指挥对现场开始救援,及时抽调大型吊车3辆、挖掘机4辆、铲车2辆、电力工程车3辆,同时从巡特警大队、消防大队、派出所抽调近百名民警赶往现场维持秩序参与救援。通过现场救援和清理,被压5名人员相继被救出。其中,焦涛已被送至医院抢救,其他4人均死亡(最后1名被压人员张德岭于26日凌晨30分许救出),尸体已运至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赣榆区公安局积极配合海头镇党委政府做死者亲属工作,于2014年11月3日达成协议。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孙良柱驾驶改装超载的货运卡车非法营运,通过平交道口时未减速慢行,避让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车载镍矿土将三轮车驾驶员及路边帐篷内4人埋压,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1.张守昌安全意识不强,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赣榆区超限检测站作为该区域路段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车辆超载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事故车辆频繁经过该路段未被查处。上述情况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赣榆区交警大队柘汪和海头中队,对辖区内车辆超载违法行为疏于管理,对超载车辆执法不力,未能制止事故车辆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上述情况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间接原因之一。

4.赣榆区公路管理站,对事发道路两侧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致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搭设的禁烧点帐篷长时间存在,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5.赣榆区运输管理所,承担全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和运政稽查工作,对事故车辆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失察;源头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的装载、配载货物行为没有进行检查或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致使超载车辆驶入公路。上述情况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间接原因之一。

6.海头镇人民政府,在秸杆禁烧工作中,安全管理不到位,禁烧点帐篷违法搭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上述情况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7.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苏G2254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车辆疏于管理,对事故车辆缺乏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的监控,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8.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定,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违反规定驾驶改装超载货运车辆,电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差,禁烧人员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搭设禁烧点帐篷,有关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责人员。

张守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孙良柱,苏G22545、苏G890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赣榆区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卢玉胜,赣榆区超限检测站站长,作为该区区域路段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治理车辆超载行为领导不力,事故车辆长期经过事发路段未被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韩玉林,赣榆区公路管理站站长,对事发道路两侧安全监管工作领导不力,致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搭设禁烧点帐篷长时间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苏常旭,赣榆区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辖区运输市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车辆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失察;在治超工作中,源头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装载、配载货物行为没有进行检查或采取相关治理措施,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李家凯,赣榆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公路站、治超站、运管所等工作,对治理道路隐患、治理超载超限等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车辆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董奇,赣榆区交警大队海头中队中队长。任职期间,对经过辖区车辆超载行为疏于管理,长时间没有发现事故车辆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徐建设,赣榆区交警大队柘汪中队中队长。任职期间,对辖区货物运输源头单位驶出的超载车辆长期管理不到位,没有发现事故车辆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史强,赣榆区交警大队纪检员、分管海头中队工作。任职期间,在治理车辆超载工作中,对海头中队工作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焦爱莲,赣榆区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领导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杨惠光,赣榆区海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秸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全镇秸杆禁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禁烧点帐篷违法搭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

1.徐安明,赣榆区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路段长期存在的车辆超载问题不够重视,对辖区内治理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赣榆区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定,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总经理叶勇进行处理。

以上人员和单位处理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五、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及时吸取教训,从严查处超载超限行为。赣榆区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完善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公路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做到全程监控、及时处置。要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强化路面巡逻与管控,从严查处超载超限行为,确保交通安全。

(二)多措并举,扎实开展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全市开展货车运输企业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顿汽车销售企业对已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而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及其车主、驾驶人属而不管等突出问题,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三)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货运源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建立工作制度,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档案,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

(四)深入开展公路及两侧有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公路及两侧有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针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违规摆摊设点等行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严格落实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突出的公路及公路两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各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遵章守法意识。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交通电台、微博、微信等各种宣传载体,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连云港市204国道10.25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5年1月27日




附件:

市政府10.25事故调查组签字表


调查组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签 名

组 长

朱剑飞

市安监局

副局长


成 员

刘 寅

市公安局

副支队长


张道举

市监察局

纪检员


王 恒

市安监局

主任科员


邱 卉

市安监局

科员


李海亚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副大队长


陈吉平

市交通局

处长


陈 明

市交通局运管处

副处长


赵世国

市总工会



韦勤余

市检察院

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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