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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674/2015-00174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5-03-25
文号: 连安监〔2015〕18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内容概览: 各县、区安监局,市开发区、东中西合作示范区、云台山风景区安监局,连云新城、新海新区建设指挥部安监机构;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5]8号,以下简称《事故通报》)转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时效:

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25 00:00

各县、区安监局,市开发区、东中西合作示范区、云台山风景区安监局,连云新城、新海新区建设指挥部安监机构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5]8号,以下简称《事故通报》)转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安监局,市开发区、东中西合作示范区、云台山风景区安监局,连云新城、新海新区建设指挥部安监机构,要根据《事故通报》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安排,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的分布特点、行业类别、工艺特征、安全条件,特别是除尘系统防火、防爆设施运行状况等重要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监管台账,进一步落实各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68号)的规定,加强粉尘涉爆企业相关人员的粉尘防爆安全培训,组织专家开展督查、检查,努力提升我市粉尘涉爆企业的本质安全度,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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