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3674/2014-00040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安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4-09-10 |
文号: | 连安监〔2014〕123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各县区安监局,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省安监局《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4]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在定量分析评价中,评价单位必须根据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 ||
时效: |
各县区安监局,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4]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在定量分析评价中,评价单位必须根据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附件:《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4]221号)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9日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