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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674/2014-00040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4-09-10
文号: 连安监〔2014〕123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概览: 各县区安监局,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省安监局《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4]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在定量分析评价中,评价单位必须根据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时效: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0 00:00

 

 

 

 

 

各县区安监局,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4]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在定量分析评价中,评价单位必须根据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附件:《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4]221号)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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