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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674/2012-00019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2-05-03
文号: 连安监〔2012〕70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2012年连云港市企业外协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内容概览: 连安监〔2012〕70号关于印发《2012年连云港市企业外协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安监局,徐圩新区规划建设局,云台山风景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企业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办[2012]10号)和《关于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连安办[
时效:

2012年连云港市企业外协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5-03 00:00

连安监〔201270

关于印发《2012年连云港市企业外协工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安监局,徐圩新区规划建设局,云台山风景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企业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办[2012]10号)和《关于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连安办[2012]10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2012年连云港市企业外协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企业。

二○ 一二年五月三日

2012年连云港市企业外协工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商贸、烟草、电力、港口、电信等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外协工管理工作,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办[2012]10号)和《关于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连安办[2012]1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省、市安委会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2011]40号省政府[2010]136号文件为重点,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强化外协工安全教育培训为手段,突出打击三违行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外协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二)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进一步规范外协工安全生产秩序。

(三)强化外协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外协工接受三级教育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四)强化外协工劳动关系管理,企业与外协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金100%

(五)进一步防范外协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较大事故,有效遏制一般事故。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工作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市行政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商贸、烟草、电力、港口、电信等行业企业。

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

1、着力夯实基础工作。一是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研究、制订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制度,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考核目标;二是规范企业外协工档案管理工作,形成独立的人事档案管理体系,建立外协工职业技能、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资格、职业健康状况等备案管理制度;三是督促用工单位完善外协工作业岗位、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外协工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四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加强外协工作业中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着力实现岗位达标,切实提升外协工安全生产意识。

2、强化用工单位管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一是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二是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三是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四是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五是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专项安全生产协议》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六是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七是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3、强化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用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三是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四是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五是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六是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七是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八是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4、依法从严监督管理。一是监督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和安全生产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监督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三是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四、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 2012515日前 )。各县、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2012年企业外协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指定专人负责,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企业外协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安监局。

(二)企业自查阶段( 2012630日前 )。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对本企业外协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县、区安监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的检查指导。

(三)督查提高阶段(20127-10月底)。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各阶段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于10月底前对本地区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市安监局对重点企业实施针对性督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整治中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211-12月)。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对本地区外协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查找问题,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安监局把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列入各单位2012年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专项考核内容,并将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各县区外协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 1210日前 报省市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外协工在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和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外协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切实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深化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组织做好检查以及指导工作。各有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本企业及所属单位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完善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开展外协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建立外协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大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存在三违行为时,要向被检查企业下达立即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直至将外协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三)跟踪督查,狠抓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对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进行督查和指导,重点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着力解决当前企业外协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对工作中好的方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归纳、提炼,形成指导本地区外协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主题词企业 外协工 专项整治 通知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 年5 月3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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